【发布部门】 合肥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发文字号】 合再就[2001]2号 【发布日期】 2001.06.29
【实施日期】 2001.06.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人事综合规定
合肥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进中心下岗职工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有关规定的通知
(合再就[2001]2号)
各再就业服务中心(分中心):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去年,我市严格控制进中心,加大出中心力度,实现了全年“出大于进”的目标。今年是下岗职工进中心保障的第三年,自下半年起至年末,将陆续有近1.5万人进中心协议期满,出中心工作压力巨大。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对国有企业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托管协议的职工,既要坚持三年期满必须出中心的原则,又要体现在运作过程中分类指导,有情操作。为此,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就调整进中心下岗职工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在《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出中心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合政办[2000]49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款规定的基础上,今年实行凡1999年12月31日男性年满45周岁(即1954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性年满35周岁(即1964年12月31日前出生)进中心的下岗职工(指原全民固定职工),经本人申请,均可与企业签订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出中心,享受合政办[2000]49号文件第一款规定的待遇,并办理相关手续。
各再就业服务中心(分中心)要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对进中心下岗职工就业状况进行摸底、清理,对其中确已实现再就业的,应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对困难企业要本着劳动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分开处理的原则,解除下岗职工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对实现再就业确有困难的大龄下岗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实行签订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的办法出中心。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