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2001]144号
【发布日期】 2001.12.20 【实施日期】 2001.12.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检查办法和
推广办文办事限时制的意见
(合政[2001]1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关于从严控制全省性检查活动的通知》(皖政(2001)6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办文办事限时制的通知》(皖政办(2001)57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市政风建设,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革检查办法、推广办文办事限时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改革检查办法
加强督促检查,是推动政府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但近年来,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过多、过滥,存在着形式主义走过场倾向,不仅不能促进工作落实,反而增加了基层负担,影响了正常工作。改革检查办法,目的在于健全和完善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使各级领导能够集中精力抓大事、抓落实,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做到帮基层,改变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不良作风,进一步改进领导方式和领导方法,使检查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
(一)对检查项目实行全年总量控制。除法定检查、国务院或省政府统一部署的检查、市政府组织的专项督查和经市政府批准的检查外,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不得组织全市系统性检查活动。国务院或省政府统一部署的检查,应由主办单位提出检查工作方案,报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检查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的统一安排组织实施,承办单位不得擅自“搭车”增加项目。今后,以市政府名义组织的全市性检查每年一般不超过12次,由市政府各部门组织的全系统检查,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要尽量精简,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两次
(二)建立健全检查项目审批制度。从明年起,市政府建立检查项目审批制度:凡涉及全市性的检查项目,均需按程序报批。以市政府名义组织的全市性检查,须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以市政府名义组织的、涉及部分县区和部门的检查项目,需提请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报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批;以市政府各部门名义组织的全系统检查,须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备案。市政府督查办公室具体办理全市性检查项目的审批工作。对未经市政府批准擅自组织系统检查的单位,将对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三)改革检查的方式方法。组织检查活动,要注重实效,检查的内容和标准、检查的方式方法必须科学、合理、适当。经批准进行的全市性检查、督查活动,应尽量简化检查程序,对几个部门能够联合检查的事项,尽可能组织联合检查。检查中要尽量少搞明查、普查,多搞抽查、暗查;少安排或不安排专门会议听取汇报,需要听取汇报时,请了解情况的同志介绍即可,坚决杜绝县区、部门负责同志层层陪同,做到清正廉洁、务实高效,力戒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自觉维护政府形象,最大限度地减轻基层负担。
(四)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在检查工作中,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把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统一起来,把为决策服务同为基层服务结合起来,在完成检查任务的同时,积极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本部门解决;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提出办理建议,送市政府办公厅转办。对基层要求解决的问题,无论是否得到解决,一律由督促检查单位给予答复。
二、关于推广办文办事限时制
推广办文办事限时制,是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的一个重要手段。目前我市政府系统的办文办事效率与加强政风建设的要求还存在不小差距,比如公文数量过多而质量不高,重要公文落实情况反馈较差,办文办事周期太长,催办和协调工作不力等等,影响政府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基层同志也有不少反映。推广办文办事限时制,对于提高效率、搞好服务、加强政风建设、优化发展环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合理确定限时目标。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市政府授权交部门承办公文,根据轻重缓急等具体情况,确定办文时限并加盖公文限时办理专用章。确立办理时限的原则是:对领导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领导要求办理;市政府办公厅就某事项征求部门意见的公文,部门应在市政府办公厅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反馈;要求部门对上级文件提出贯彻意见,或就某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等只涉及一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一般性公文,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主办部门需要与其他部门会商解决问题的公文,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法规草案、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在立法计划确定的时限内办结。市政府交办事项和指派任务,市政府办公厅一般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办单位,并比照公文限时办法确定办理时限并加盖限时办理专用章;以口头电话形式通知的,也应按公文限时原则提出时限要求。
(二)加快公文运转。市政府办公厅收到上级机关下发的或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应及时送有关领导批示,转部门或处室承办的公文应及时送达。部门收到市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公文,要在登记后立即送领导审批;重要公文应送主要负责同志审批,落实办文责任。
(三)加强部门会商。部门收到市政府交办的公文,如涉及其他部门需要会商的问题,应主动与有关部门会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商,如果协商意见仍不一致,主办部门应把各家的意见以及解决的建议如实说明,报请政府仲裁或审定,以减少市政府领导和办公厅的协调工作,提高办文效率。
(四)加强督查催办。各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公文催办工作。一般公文按时限要求及时催办;重要公文要跟踪催办,确保办文时效。对市政府办公厅交办、限时办结并要求告诉结果、或直接答复来文单位的公文,承办单位应主动将办理情况反馈给市政府办公厅。不按时反馈的,按未办结处理。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公文,应将办理情况、延办理由及继续办理的意见,及时告知市政府办公厅。
(五)各部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下级政府和单位以及同级部门的公文,原则上比照市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公文实行限时办理。各部门接待同级、下级有关单位前来办事的同志,要积极、热情,能够及时办理和答复的,应及时办理和答复;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及时答复的,应明确办理和答复时限;违背政策或条件所限不能办理的,要做好解释工作。
(六)建立办理情况通报制度。市政府办公厅对交给部门承办并有时限要求的公文、事务办理情况,每季度作一次通报。对违反有关规定,无故拖延、推诿而误事,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