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4]101号
【发布日期】 2004.06.20 【实施日期】 2004.06.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4]101号)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根据《安徽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大力推动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27号)和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劳社秘[2004]109号)要求,现就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统计报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附表1,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统计汇总所辖县、区内组织起来就业实体工作情况,每季度末月25日前报市劳动保障局,并附工作开展情况文字材料。附表2,由具体承办组织起来就业工作的机构填写,留存备查。附表3,由瑶海、庐阳、蜀山、包河四区及新站试验区在年内每月25日前上报市劳动保障局,我局为检查督促各区“社区帮扶万名‘4050’人员就业项目工程”实施进展情况,将按月进行情况通报。
二、报表所涉及到的有关指标涵义及要求如下:
1、合伙经营企业:指由3名以上(含3名)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通过合伙创办服务型、商贸型、加工型小型企业,或从事其他合伙经营实现再就业的企业,本指标由我局直接汇总。
2、非正规就业组织:指由下岗、失业职工自愿组织,通过从事社区便民利民服务,以及以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等形式进行生产自救,而又无法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社会劳动组织,是持有《非正规就业组织证书》的组织。本指标数据由各区百帮就业服务中心建立台帐(附2),并按季向区劳动保障局上报报表(附1)。
3、再就业园(区、街):指通过政府或有关部门指定和提供专门场所,建立再就业园(区、街),将下岗失业人员集中组织在园(区、街)内实现再就业(不含非正规就业组织数)。本指标由各街道(镇)建立台帐(附2),并按季向区劳动保障局上报报表(附1)。
4、劳务派遣中介服务机构:指通过街道劳务型服务公司等各种劳务派遣中介服务机构向各类用人单位输送和派遣下岗失业人员,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本指标由各街道(镇)建立台帐(附2),并按季向区劳动保障局上报报表(附1)。
5、其他是指主要由政府公益扶持或是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服务岗位。本指标由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建立台帐(附2),并按季向市劳动保障局上报报表(附1)。
三、各县、区要确定专人负责组织起来就业统计报告工作。报表数据要客观反映工作进展情况,不得虚报、漏报、不报、迟报。对违反规定的,给予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严厉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1.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情况统计报表 (略)
2.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统计台帐(略)
3.劳务型服务公司组建情况(略)
二○○四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