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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招用技术工种从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12-28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4]131号
【发布日期】 2004.08.18 【实施日期】 2004.08.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招工与就业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情况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4]131号)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各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情况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劳社明电[2004]4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把本次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今年劳动保障年审、贯彻《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专项执法检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在执行“两个规定”上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确定重点行业和单位,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开展好本次执法检查活动。
  二、从2004年8月23日至9月10日,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本辖区内的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的民营企业首先做好排查摸底工作,确定被检查单位,发出通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自查,然后进行检查。各县、区检查单位数原则上不得少于20家,各开发区检查单位数不得少于10家,市局将适时对各县、区、开发区的专项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抽查。本次执法检查活动,对在市开展的“贯彻《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中已检查过的用人单位,将不再进行检查。
  三、检查工作结束后,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通知》要求,对本次专项执法检查活动进行认真总结,以书面形式于2004年9月12日前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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