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4]140号
【发布日期】 2004.08.30 【实施日期】 2004.08.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招工与就业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安徽省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测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合劳社秘[2004]140号)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人事劳动局):
为贯彻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测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字[2004]40号)通知精神,做好合肥市《社区公益性岗位、灵活形式就业人员及下岗失业人员情况表》,现就合劳社秘[2004]127号文件补充通知如下:
一、劳社字[2004]40号文附表三《社区公益性岗位、灵活形式就业及下岗失业人员情况表》(一)社区公益岗位就业人数和(二)灵活形式就业人数改为(一)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数、(二)非正规就业组织就业人数、(三)劳务型服务公司就业人数、(四)其它灵活形式就业人数(见附表1);增加《社区公益性岗位和灵活形式就业人员花名册》(见附表2)
二、《社区公益性岗位、灵活形式就业人员及下岗失业人员情况表》与原表合劳社秘[2002]67号文附表六《社区服务就业安置情况统计月报表》、附表七《社区就业组织安置人员花名册》内容重复,故自新表上报之月起原表停报。
三、《社区公益性岗位、灵活形式就业人员及下岗失业人员情况表》由社居委按月提供基层报表和《社区公益性岗位和灵活形式就业人员花名册》,街道(乡镇)根据“花名册”对报表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各区劳动保障局。“花名册”留社居委、街道(乡镇)备查。
四、《社区公益性岗位、灵活形式就业人员及下岗失业人员情况表》为月报表,统计截止日期为每月20日,各区于每月25日前报市就业办。
五、鉴于目前各区使用的《新增(减)就业人员花名册》不统一的情况,现根据当前报表体系的要求,制定《新增就业人员花名册》(见附表3),各社居委从9月份起随同《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实现再就业情况》和《就业再就业主要月度进展情况表》(见附表4)一并报街道(乡镇),街道(乡镇)根据“花名册”对报表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各区劳动保障局。“花名册”留社居委、街道(乡镇)备查。各区报表仍于每月25日前报市就业办,不再按月报送花名册。合就办[2003]12号文附件3《城镇新增就业情况》和附件4《新增(减)就业人员花名册》,9月份起停报。
附件1:社区公益性岗位、灵活形式就业及下岗失业人员情况表 (略)
2、社区公益性岗位和灵活形式就业人员花名册(略)
3、新增就业人员花名册(略)
4、就业再就业主要月度进展情况表(略)
5、指标概念(略)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