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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12-18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合财库[2005]234号
【发布日期】 2005.08.17 【实施日期】 2005.08.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预算外资金管理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财库[2005]234号)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改革, 规范预算外资金支付行为,加强财政管理监督,提高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合肥市市本级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合肥市市本级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财政局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七日

合肥市市本级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现预算内、预算外资金使用、管理和支付方式相统一,进一步规范资金支付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合肥市市级公共财政支出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外资金实行集中支付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单位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不变。实行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改革后,现行预算外资金管理方式、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仍保持不变。

  (二)实行“以收定支”。预算外资金收支纳入部门综合预算,实行“以收定支”、“先收后支”,在部门预算支出范围内,先有收入后有支出。

  (三)规范操作,方便单位用款。预算外资金实行集中支付,本着“规范、简便、高效”的原则,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方便预算单位用款。

  (四)先试点、再逐步推开。先选择部分单位进行试点,再进行完善,逐步将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集中支付。

  二、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的具体操作办法

  (一)账户设置

  1、市财政局在市商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清算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调入和支付活动,以及与财政零余额账户、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2、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在代理银行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预算外资金支出活动,以及与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清算专户进行清算;同时为各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的预算外资金支出活动,以及与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清算专户进行清算。

  为便于管理和核算,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不再另行开设预算外财政零余额账户;对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业不再另行开设预算外零余额账户,预算内、外资金使用同一零余额账户进行核算。

  3、各预算单位对零余额账户进行预算内、预算外资金支付明细核算。

  财政部门、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要对上述账户资金活动的相关会计核算保持一致性,并相互核对有关账务记录。

  (二)资金支付和清算程序

  按照资金的支出用途,将预算外资金支出分为工资性支出、转移性支出(对县、区的补助支出和其他与市财政没有预算拨款关系的企事业单位的支出)、购买性支出和其他零星支出等,分别采用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办理资金支付。

  1、支付方式。根据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的支出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1)财政直接支付。用于工资性支出、转移性支出和购买性支出的资金支付,直接支付仅可用于转账支付。

  (2)财政授权支付。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范围以外的其他零星支出的资金支付。授权支付可用于转账和提现办理。

  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具体项目和支出额度由市财政在审核预算单位月度用款申报计划时确定。

  2、支付程序

  (1)用款计划的报送和审核

  预算单位每月20日之前根据本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入进度,向财政局对口业务处室报送预算外资金分月用款计划,经业务处室审核后送财政局国库处。国库处于每月25日前将审核后的单位用款计划传递至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并反馈到各业务处室。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将审核后的单位用款计划反馈至预算单位。

  (2)财政预算外资金清算专户资金调入

  财政局国库处在每月向国库支付中心下达预算外资金用款计划的同时,根据各单位预算外资金用款计划情况,向财政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清算专户调度资金,保证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资金清算的需要。

  (3)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预算单位用款时,填写《合肥市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预算外)》向支付中心提出支付申请,支付中心根据批复的预算外资金用款计划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开具直接支付凭证,直接将资金支付给收款人。

  (4)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预算单位在财政批准的授权支付资金额度内,填写《合肥市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预算外)》和银行结算凭证,经国库支付中心审核后,通过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给收款人或提取现金。

  3、资金清算

  (1)用于直接支付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和单位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支付的预算外资金,每日与财政预算外资金清算专户进行清算。

  (2)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作为财政预算外资金清算专户与代理银行在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累计额度、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预算外资金支付清算的合法依据。

  (3)财政直接(授权)支付的预算外资金,由代理银行每日根据实际支付的金额填制预算外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及《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向财政局国库处申请同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清算专户进行资金清算,国库处将代理银行的申请划款凭证与支付中心提供的汇总清算单核对后给予划款清算。

  (4)财政局国库处负责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清算账户的监督与控制;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负责预算外资金直接支付、授权支付和授权支付额度的监督与控制。

  三、关于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会计核算制度和相关政策规定

  (一)预算外资金实行集中支付后,预算单位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比照《合肥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合财预[2002]210号)的规定,在资产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会计总账科目,在收入类“预算外资金收入”(行政单位使用)、“事业收入”(事业单位使用)科目下分别设置“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二级科目,进行核算。

  (二)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财库[2004]185号)的规定执行。

  四、预算外资金纳入集中支付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编制改革。按照内容完整、项目明细、定额科学、程序规范的原则,进一步细化部门综合财政预算的编制,各预算单位要依法组织预算外收入,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并根据预算外资金收入情况,合理安排支出计划。预算外资金支出安排要细化到具体项目;市财政部门要完善预算外支出指标管理,严格预算追加调整程序,硬化预算约束。根据预算安排认真审核、及时办理单位预算外资金支付用款申请,方便单位用款,并加强对预算外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二)加强部门工作配合和协调。要加强市财政与各预算单位、代理银行之间的工作配合与协调,搞好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明确业务流程、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分工,各司其职,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

  五、改革实施步骤

  为保证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改革的顺利实施,从2005年9月份起,先选择部分单位进行试点;在总结试点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改革方案及相应的配套措施,逐步将市级预算外资金纳入集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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