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5]229号
【发布日期】 2005.11.17 【实施日期】 2005.11.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如何理解医保政策中工作年限满30年问题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5]229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市一些社会保险业务代理机构提出,如何认定医保政策中涉及的工作年限满30年的问题。根据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答复如下:
医保政策中涉及的工作年限满30年是指基本医疗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满30年,也就是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满30年。
基本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包括两部分:一是已参保职工在1995年底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即基本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二是1996年1月1日后至2002年12月1日期间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
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是指2002年12月1日以后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