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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合肥市农转非人员原农村养老保险衔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11-24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06.10.27
【实施日期】 2006.10.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合肥市农转非人员原农村养老保险衔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各街道(镇)就业保障事务所:

  为适应我市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能顺利衔接,现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和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对象:

  在市区范围内,已参加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现已农转非的人员可自愿申请办理农保转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手续。达到或超过我市自由职业者参保年龄上限(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人员不在此范围。

  二、转接的原则

  农保转接城保实行个人申请、自愿办理转接,并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险费由个人承担。

  三、转接办法

  1、申请办理的人员,在1996年以前参加农保的,以1996年1月1日作为转接城保的起始时间;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农保的,以实际参加农保的时间作为转接城保的起始时间。农保转接城保后,经一次性补缴各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补缴年限(不得任意缩短补缴时间)作为城保的缴费年限。不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能办理转接手续。

  补缴的标准以农保转接城保起始时间起的历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比例为20%。原农保个人帐户积累总额可用于抵算补缴额,多余的一次性退给个人。

  2、农保人员转接城保后,其缴纳的保险费将按城保规定分别注入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个人帐户的记帐比例为: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为10%;1998年1月1 日至2005年12月31日为11%;2006年1月1日起为8%。

  3、在本通知下达前已经参加城保的农保人员,其在参加城保前的农保也可按上述规定办理转接城保手续,其城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保险的接续和待遇

  (一)农保人员在转接城保后,按现行的城镇自由职业者参加城保的规定继续履行缴费义务,被吸纳到企业工作的其保险关系转移到企业,并按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农保人员转接城保后在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以参保人员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帐户养老金:本人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按国发[2005]38号文件执行)。

  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则可由城保经办机构按皖政[2006]59号规定将有关待遇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城保关系;也可申请并报原农保经办机构同意将其个人交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含个人帐户利息)全额转回到农保帐户,继续按农保政策享受。

  (三)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城保,同时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办理城保退休手续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年,其中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必须不少于15年,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在2003年5月1 日(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起始时间)前办理农转非的,其在此时间之前城保的缴费年限,视同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2003年5月1 日后办理农转非的,视同的缴费年限计算到实际办理农转非的时间。

  实际缴费或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年限要求的,应一次性补齐实际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用,仍未达到累计缴费年限要求的,再补齐累计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医疗保险费用,按被缴时的缴费基数、缴费率计算。

  五、办理的程序

  1、符合农保转接城保范围的人员,可到办理农保参保手续的农保经办机构(即包河区农保办、井岗镇农保办)或本人所在乡镇的农保所领取并填写《合肥市农转非人员农保转城保申报表》。

  2、农保人员凭《合肥市农转非人员农保转城保申报表》(一式三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所在乡镇(街道)农保所审核签署意见后,一并携《个人缴费记录卡》报农保经办机构审核。农保经办机构要出具农保人员个人帐户积累总额清单并加盖公章。

  3、市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市就业服务中心“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社会保险代理机构”的人员要依据《合肥市农转非人员农保转城保申报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农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个人帐户清单,对转接人员的出生年月、参保时间、缴费年限等进行审核认定,确定补缴金额后,开具《农保转城保社会保险费补缴结算单》办理缴费建档手续。

  4、农保人员将《合肥市农转非人员农保转城保申报表》一份送交农保经办机构办理农保个人帐户资金转移,一份自己留存。农保经办机构收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个人缴费记录卡》,终止农保人员的农保关系,同时将农保人员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按月汇总(附人员名单)划入城保帐户。

  5、农保人员转接城保后,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对2003年5月1日以后办理农转非的人员需提供农转非的批文或所在派出所证明。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属三县参照执行。

  附:1、《合肥市农转非人员农保转城保申报表》 (略)

  2、《1996年-2005年全省社平工资与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月缴费金额对应表》(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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