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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改制和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11-03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办[2007]39号
【发布日期】 2007.07.31 【实施日期】 2007.07.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干部与工作人员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合办〔2007〕39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
  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工作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国资委等部门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改制和
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2005]1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厅[2006]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1、广大国有企业离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为我国的革命、建设、改革事业,为合肥国有企业建立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关心照顾好国有企业离休干部特别是改制和破产企业的离休干部,使他们安度晚年,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逐步建立、完善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机制。
  2、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按照离休干部的事情有人管、工作有机构负责、所需经费有保障的原则,确保离休干部各项待遇得到落实、管理服务到位。

  二、管理服务办法
  3、国有企业改制后仍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离休干部(包括符合享受生活补助费条件的遗属,下同)的管理服务工作,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落实。
  4、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或破产后,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由原企业主管单位负责;原企业主管单位撤并的,由承担其管理职能的单位负责。
  5、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和破产企业,要及时将离休干部的人事档案、党组织关系以及养老保险、医疗费统筹等有关材料整体移交给接收单位。离休干部原所在企业、离休干部本人和接收单位三方要签订移交协议书,按规定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6、接收单位要建立和配备与其任务相适应的离休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和人员,负责企业离休干部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对接收离休干部人数10人以上的单位,要根据有关文件的要求,聘用老干部工作人员。

  三、落实政治待遇
  7、国有企业改制或破产后,接收单位要按规定落实好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定期召开座谈会,及时向离休干部通报本地区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情况,组织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有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组织参观考察经济建设和工农业生产情况,定期走访慰问等。
  8、接收单位要按中央和省、市委有关文件要求,切实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明确党组织隶属关系,保证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正常开展工作。要把企业党员离休干部编入党的组织,保证他们按规定参加组织活动。
  9、接收单位要加强企业离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自觉地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老干部活动场所和老年大学,为离休干部提供良好的学习、娱乐环境和条件。要经常组织他们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娱活动和健身活动。

  四、落实生活待遇
  10、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2000]6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厅[2001]6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11、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以及按规定纳入养老统筹项目的各项补贴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足额支付,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12、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原则上要全部纳入当地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国有企业改制后仍为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其离休干部的医疗统筹费由改制后的企业按规定缴纳。改制后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医疗统筹费从原企业国有资产变现或其它财产转让收入中,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合办[2002]21号、合办[2003]32号文件的规定和标准一次性提取10年,缴付各企业主管单位。各企业主管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对医疗统筹费的管理。县属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医疗统筹费按当地规定缴纳。
  13、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和破产企业要从原企业国有资产变现或其它财产转让收入中,为每位离休干部按行政单位离休干部公用经费标准一次性提取10年的公用经费,缴付各企业主管单位,用于离休干部的走访慰问、参观考察、开展相关活动等所需费用。
  14、国有企业破产时没有能力足额提取或无力提取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和公用经费的,由企业主管单位和国有出资单位共同解决;企业主管单位和国有出资单位解决确有困难的,由归口授权的经营控股公司解决;仍有困难的,经老干部、财政、国有资产监管、劳动保障等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改制、破产较早现已无法提取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和公用经费的,由企业主管单位和归口的授权经营控股公司解决,企业主管单位和归口授权的经营控股公司解决确有困难的,经审核确认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15、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过去拖欠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医药费等,原企业及主管单位要进行彻底清理,确保无债务交接。
  16、企业主管单位要将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资金、公用经费等单独核算并专款专用。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资金出现合理超支,由企业主管单位解决,现已无主管单位的,由归口授权的经营控股公司解决;企业主管单位和归口的授权经营控股公司解决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县属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资金出现合理超支,按当地规定解决。

  五、加强组织领导
  17、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其纳入企业改制或实施破产工作的整体方案之中。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国有企业改制或破产方案时,要同时制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安置方案,并听取老干部工作部门的意见。
  18、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的监管,界定困难企业的标准,确保有能力提取离休干部各种费用的企业按规定优先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部门要负责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两费”统筹基金的管理和支付,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两费”按时足额发放和合理使用。财政部门要负责做好“两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应由财政负担的资金及时到位。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的调整落实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服务和医疗机构的管理,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医疗水平,改善医疗条件。组织和老干部管理部门在国有企业改制和破产过程中以及改制和破产后,要加强对离休干部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并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六、其他
  19、各级组织、老干部、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及各企业主管单位要对本《意见》下发前已改制或破产的国有企业进行一次普查,离休干部作了妥善安置的,可继续执行原管理服务办法;未作妥善安置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企业改制或破产时已为离休干部提留了资金,但未按本《意见》缴纳到企业主管单位的,应按离休干部应提经费的标准扣除已支付离休干部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经审核清算后,全部补交到企业主管单位。
  20、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前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其遗属生活补助费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厅[22001]61号文件规定发放。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其遗属生活补助费由接收单位发放,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21、停产、关闭等退出市场的国有企业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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