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可〔2025〕121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孙林等15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 合肥市
孙林 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
王小平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解正林 安徽文奇律师事务所
康家俊 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
孙燕 浙江京衡(合肥)律师事务所
蔡自发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吴林翰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杨道礼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李必海 广东德纳(合肥)律师事务所
黄玲 北京隆安(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阜阳市
於祖荣 安徽共商律师事务所
三、淮南市
赵守谦 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
四、芜湖市
胡雪晴 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
何慧 安徽泰韵律师事务所
五、安庆市
鲍泽 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