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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10-29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合食药监人[2007]84号
【发布日期】 2007.10.08 【实施日期】 2007.10.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药品管理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的通知
(合食药监人〔2007〕84号)

长丰、肥东、肥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八日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公务员教育培训管理办法》,推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完善教育培训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综合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培养一支适应新形势下监管工作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管队伍,特制定本制度。
  一、培训内容
  1.岗前培训。本着“凡进必训”的原则,各类新进人员必须进行局情、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和思想政治理论教育;通过行政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2.岗位培训。在岗人员必须参加新知识、新政策、新法律、法规培训,旨在使机关公务员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执法能力,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3.任职培训。提拔担任科级职务的,一般应在一年内参加市委党校或其他培训机构的脱产培训,以适应新的工作岗位需要。
  4.专业培训。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专门业务培训的,应参加相关部门或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
  5.参观学习。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人员外出实地参观学习,开拓视野,拓展思路,吸取经验。
  6.专题培训。根据形势和实际需要,组织各种专题教育培训,提高公务员行政执法能力和综合知识水平。
  7.日常教育。坚持机关学习日制度,做好日常学习教育。
  8.坚持自学。机关工作人员应坚持自学,不断充实知识,陶冶思想情操,加强自我休养,提高综合素质。
  9.其他培训。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教育培训任务;根据需要,组织其他各种培训。
  二、组织管理
  1.组织领导。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公务员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市局党组统一领导下,由市、县局分级管理。市局机关干部和县局科级干部教育培训由市局负责,各县局负责本局其他干部的教育培训。局人事教育处为局机关公务员教育培训管理部门。
  2.计划实施。局机关各处室负责本处室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的申报,并于每年元月1日前报送局人教处。人教处制定机关全年教育培训计划,经局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正式下达市局机关培训计划,并于元月31日前报省局人教处备案。
  局人事教育处会同机关党总支统筹安排全年教育培训计划的组织实施,机关各处室和相关人员应按照统筹安排,完成各自承担的教育培训任务。
  3.学分管理。公务员教育培训实行学分管理,县处级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每年需达到36学分,其他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每年需达到24学分。
  建立公务员教育培训档案,汇集每位同志教育培训的相关资料和学分。
  县处级干部学分登记由市局人教处向省局人教处申报教育培训相关材料,省局人教处登记学分;其他干部由市局人教处负责学分登记。
  学分登记原则上每半年集中进行一次。学分计算依据省局相关规定和市局决定的其他内容标准。
  学分登记时,公务员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奖惩措施
  1.将学习情况纳入公务员年度考核。平时不注重学习,无故不参加组织安排的学习培训,未完成当年规定学分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2.经单位批准,参加上一层次的学历教育或其他教育。面授学习时间超过本人每年休假天数的,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面授学习所需的时间。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证书,一次性奖励1000元。
  3.参加省、市举办的种类考试,成绩取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300元、200元、100元的奖励。
  4.本人的学习成果或论文在CN刊物发表的,依据作者排序,分别给予300元、200元、100元的奖励。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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