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合财综[2007]311号
【发布日期】 2007.11.02 【实施日期】 2007.11.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国库,财政综合规定,税收综合规定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财政国库收付大厅财政票据和税收完税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财综[2007]311号)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财政局窗口单位“柜员制”改革实施方案》精神,深化我局窗口单位“柜员制”改革,提高窗口服务水平和质量,规范财政票据和税收完税证办理业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票据及税收完税证的申领
1、省财政厅监制的财政票据,由非税局负责,财政国库收付大厅指定专人参加一道从省厅申领;市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如《城市生活垃圾收费专用收据》、《合肥市医疗门诊住院收费专用收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收据》等,由市非税局负责统一监制和管理。从省财政厅领购的票据和非税局监制的票据,交由财政国库收付大厅统一保管和发放。非税局和财政国库收付大厅要及时办理票据交接手续,填制《财政票据交接入库单》,一式两份,各持一份。财政国库收付大厅应及时将保管的票据号码录入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软件端,实行微机分类发放。
2、税收(契税、耕地占用税)完税证由财政国库收付大厅负责票据管理人员履行领发登记手续后从农村局集中领取。
二、财政票据及税收完税证的发放与核销
1、财政票据发放、核销业务受理对象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县区财政票据管理部门。
2、财政票据发放应遵循“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票款同行”原则。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购票据时,每次限购该单位一个月的使用量,需集中用票等特殊情况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非税局审核同意后,最多可发放不超过一个季度用票量。医疗卫生机构一次性票据领购量为本单位一个季度用票量,特殊情况经非税局核准后,最多发放不超过一年用票量。医疗卫生机构的票据申领及执收单位首次申请领用财政票据的,报经非税局资质审核后,财政国库收付大厅柜员凭加盖非税局印章的审核单发放。
3、财政票据核销时,用票单位应填制《财政票据结报单》,主要包括“上月末结存数、本月核销数、本月作废份数、本月末结存数、本月领购数以及每本票据收取的金额合计”等内容。《财政票据结报单》由经办人签字并加该单位财务章。需核销票据应在每本票据封面上填写“单位名称、本册收取金额合计、已缴纳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金额、本册起止号码、报废份数、报废号码、本册起止日期”等票据使用情况,经办人签字并加该单位财务章。财政国库收付大厅要对用票单位《财政票据结报单》和需核销票据的封面内容进行核对,对符合票据发放规定的,由柜员直接发放,核销后的票据由单位带回妥善保存,以备非税局集中检查;对发现单位违规用票行为,应暂停票据发放,并及时将情况报非税局。
4、财政票据的检查,由财政国库收付大厅按每个单位全年票据使用量的10%随机确定抽查月份,非税局负责组织检查,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财政国库收付大厅。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单位,财政国库收付大厅要暂停票据发放;非税局要根据财政票据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束后,财政国库收付大厅根据非税局书面通知恢复向单位供票。
5、财政国库收付大厅柜员应熟悉单位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财政票据管理相关政策,要积极做好财政票据使用有关咨询解答工作。
三、财政票据及税收完税证的管理
1、根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财政票据及税收(契税、耕地占用税)完税证必须建立票据专用仓库,由专人负责保管,做到分类存放,防盗、防火、防潮、防蛀,确保财政票据和税收完税证安全。
2、财政票据保管满期限后需要办理销毁的,单位应向非税局提出销毁申请。已纳税的完税证每月25日前由财政国库收付大厅指定专人员到农村局核销。
3、每月10日前,由财政国库收付大厅指定专人负责将上一月的财政票据(分类)领用、发放、结存月进度表报送非税局(纸制版和电子版)。
每月25日前,由财政国库收付大厅指定专人负责,将上一月的《耕地占用税征收清册》、《契税征收清册》、《契税征收收入月报表》、已纳税完税证记帐联(每份记帐联须附现金缴款单或进帐单回单)报送农村局。12月20日、30日分两次报送当月《耕地占用税征收清册》、《契税征收清册》、已纳税完税证记帐联。征收清册、月报表同时报送纸制版和电子版。
4、根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非税局负责对单位票据进行年审和日常稽查工作;根据《安徽省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农村局负责对税收完税证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四、上述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