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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待遇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10-22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 2007.12.03
【实施日期】 2008.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人事工资

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待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经研究,从2008年元月1日起,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待遇作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少年儿童、在校学生以及18周岁以下的参保居民,在城镇居民定点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治疗费用(在居民医保目录范围内),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给予20元的门诊治疗补助。当年未用完的补助,可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
  二、少年儿童、在校学生以及18周岁以下的参保居民,因患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疾病的,出院后在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在居民医保目录范围内),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一个参保年度内,最高补助金额为2500元。

  三、鉴于2007年度参保居民的参保时限为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上述调整政策的执行时间只有半年,其少年儿童、在校学生以及18周岁以下居民的补助标准相应减半。

  四、一类低保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其个人应缴费用,由各区民政部门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代为缴纳。
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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