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07]74号
【发布日期】 2007.12.13 【实施日期】 2007.12.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道路桥梁配套交通设施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07〕74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大建设道路桥梁配套交通设施建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合肥市大建设道路桥梁配套交通设施建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建设道路桥梁配套交通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理顺交通设施建设管理过程中的设计、招标、施工、监理和移交等工作的相互关系,明确相关单位职责,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建投集团)直接投资,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重点局)负责组织实施的道路桥梁配套交通设施工程。
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完成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设计文件的编制工作;市发改委牵头,市交警支队参加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
第四条 市交警支队负责组织交通设施施工图审查工作。市交警支队在收到设计施工图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第五条 施工招标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负责组织,市重点局及市交警支队配合。市重点局负责填报项目申报登记表;市招投标办在需求完整情况下负责在2日内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市交警支队负责在1日内完成招标文件内容审查确认。市重点局和市交警支队参与招标全过程。
第六条 招标工作完成后,由市重点局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等资料送市建投集团备案。
第七条 市建投集团负责筹集工程资金,并按进度及时拨付。
第八条 市重点局严格按照设计内容对施工全过程实行合同管理。市交警支队负责对材料、设备进行监制,并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交通设施承建单位进场施工前,市重点局及时通知市交警支队派人进行监管。
第九条 为保障交通安全,对已完工的交通设施,市交警支队在接到市重点局书面通知后立即进行验收,并在3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验收合格后,立即开放交通。市交警支队提供验收合格证明后,市重点局方可与交通设施承建单位进行财务决算。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设施是指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电子警察、护栏、道钉、减速带、防撞桶等设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