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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明确我市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10-15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合价费[2008]57号
【发布日期】 2008.01.28 【实施日期】 2008.01.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农副产品

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明确我市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合价费[2008]57号)

各县区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的通知》(皖价电[2008]8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鲜活农产品运输和销售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市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鲜活农产品销售提供仓储、运输、摊位等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符合“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严禁强行服务、强制收费。至2月5日,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对涉及销售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入场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在现有价格水平上一律减半收取。

  二、涉及鲜活农产品批发零售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我市现有涉及鲜活农产品批发零售环节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1、工商部门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2、畜牧水产部门的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收费;上述两部门在现行收费标准上至2月5日一律减半收取。3、技术监督部门对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有关计量器具进行计量检定的,要按照规定的频次检定,并一律免收计量检定费。4、交通部门的路桥通行费一律不得收取。

  三、各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经营服务性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减免政策,对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和不按规定执行相应减免政策的,一经查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各收费单位对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的经营服务性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在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显著位置,将合法的收费及减免政策用公示栏或公示牌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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