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8]52号
【发布日期】 2008.03.25 【实施日期】 2008.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12.229776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生育费用报销上限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8]52号)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各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经市政府同意,从2008年3月1日起,对全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比例报销生育费用的最高限额标准予以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生育费用最高限额标准通知如下:
顺产2000元、助娩产2500元、剖宫产4000元。
希接此通知后,认真组织落实。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