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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体育局关于我市中小学体育特长生招生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10-09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体育局 【发文字号】 教基[2008]54号
【发布日期】 2008.04.01 【实施日期】 2008.04.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高等教育

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体育局关于我市中小学体育特长生招生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教基〔2008〕54号)

各县区教育局(教体局)、体育局,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8号)、《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新时期体育发展的意见》(皖发〔2003〕8号)和全省“体教结合”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体教结合工作,现就我市中小学体育特长生招生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高中阶段学校体育特长生招生问题

  (一)体育专项特色学校、传统项目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以该校特色项目和传统项目为主,兼顾其他项目。招生计划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学校统招生总数的3-5%,集体项目招生计划不少于10人。省、市示范高中招收体育特长生原则上参照上述政策执行。普通高中体育特色班招生班额不低于30人。

  (二)省示范高中体育特长生初中毕业学业统一考试成绩录取基本条件为达到当年市或县普通高中统招生录取最低分数线,同时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应达到普通高中录取要求。非省示范高中的体育专项特色学校、传统项目学校体育特长生以及普通高中体育特色班初中毕业学业统一考试成绩录取基本条件为达到当年市或县普通高中统招生录取最低分数线的80%及以上,同时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应达到普通高中录取要求。特别优秀体育苗子经测试可适当降低条件照顾录取。职业高中(中专)类体育专项特色学校,传统项目学校体育特长生的录取条件由学校自主确定。

  (三)由市县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招生学校共同拟定体育专项特色学校、传统项目学校、省示范高中体育特长生的体育专业测试项目和标准,同时在市县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招生学校组织测试。普通高中体育特色班专业测试不再单独组织,考生成绩达到初中毕业学业体育考试总分80%及以上的,可认定为专业测试合格。体育特长生或体育特色班可提前单独录取,招生学校要与录取的体育特长生及家长签定参加训练、比赛的协议,体育特长生在校期间违反协议的,按照协议规定处理。

  (四)普通高中(含省示范高中)录取的体育特长生,按照统招生标准收费。我市将根据省教育厅、省体育局制订的全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体育特长生成绩专项评定办法,将体育特长生考入高等体育院校或高校体育系、运动系情况纳入到所在高中学校高考评价之中。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体育特长生招生问题

  (一)各县区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体育专项特色学校、传统项目学校体育特长生招生和培养3-5年规划,并制定分年度具体招生计划和实施办法。

  (二)要积极做好项目对口衔接,保证每所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的数量和质量;对特殊项目(如网球、击剑、摔跤、射击、游泳、武术、体操、技巧、柔道等)优秀人才,如所在县区各级各类体育专项特色学校、传统项目学校没有该项目,在经户籍所在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教育局审批后,可按项目对口原则跨县区录取。

  (三)体育特长生体育专业测试的项目和标准,由县区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招生学校共同拟定并组织测试和录取等工作。

  (四)跨县区录取的体育特长生,享受与本学区适龄儿童少年同等待遇。学校要与录取的体育特长生及家长签定参加训练、比赛的协议,体育特长生在校期间如违反协议,按协议规定处理,但不得开除。

  三、积极创造条件,为“市队校办”奠定基础

  (一)逐步推进义务教育阶段体育专项特色学校、传统项目学校全市范围内招收优秀体育特长生,力争3-5年内将同一项目优秀体育特长生相对集中到1-2所学校,为“市队校办”奠定基础,形成学校体育项目品牌。

  (二)学校对体育特长生要采取相对灵活的教学计划和管理办法,健全体育特长生管理、监督、处罚措施,保障体育特长生顺利完成学业。要严格按照与体育特长生签订体育训练的协议,根据各项目运动训练的规律,合理安排运动训练和文化课学习时间,保证学习和训练质量,处理好学校德育活动、教学活动与运动训练的关系,防止“轻体重文”现象出现。要将运动训练、竞赛和输送运动员的成绩作为学校体育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综合评估范畴。

  (三)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承办运动队。经批准成立运动队的学校,市体育、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组队经费、参赛补贴和有关奖励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投入。

  四、加强体育教师、教练员队伍的建设

  (一)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学校要认真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积极开展学校体育工作。重视体育教师队伍建设,加大体育教师的培训力度,将培训的内容和课时纳入教师任职培训系列;合理配备体育训练师资力量,体育专项特色学校、传统项目学校的体育教师编制尤其要得到切实保障,积极鼓励引进与学校项目对口的体育院校优秀毕业生。

  (二)市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安排项目教练员定期到体育专项特色、传统项目、“市队校办”等学校(班),参与学校运动员的选材和训练计划的制定,并负责学校一定的课余训练指导任务。

  (三)积极推进学校体育教师参与体育教练员职称评定工作。市县区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学校体育教师业余训练工作量的课时计算办法、训练补助标准、考核办法和输送参赛奖励等细则,激励广大体育教师积极抓好业余训练工作。

  五、切实加强对体育特长生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分别建立市县区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中小学体育特长生招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领导和组织协调本地区的招生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有关政策和实施办法,为体育特长生招生任务顺利完成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强对体育特长生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建立检查评估机制,每年市体育、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专项督查和总结活动,对招生工作不力的体育专项特色学校、传统项目学校,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直至取消称号。

  (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高度重视和支持体育特长生招生工作,共同创造“体教结合”工作良好环境。
合肥市教育局
合肥市体育局
二○○八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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