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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市机电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9-26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合价费[2008]229号
【发布日期】 2008.06.11 【实施日期】 2008.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市机电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合价费[2008]229号)

合肥市机电技工学校:
  你校《关于我校学生收费标准的请示》(校政字[2008]14号)收悉。
  你校是经合肥市劳动局批准成立的民办技工学校。由于受到市场物价提高等诸多因素影响,生均培养成本增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发展,规范学校收费,经研究,现就你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部分教学成本较高的专业(数控技术应用、汽车制造与维修、机械加工技术)学费标准在原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20%,即每生每学期1680元,其他专业学费标准仍为每生每学期1400元。住宿费每生每学期300元。

  二、你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一并统一收取。收取代收代管的费用,应事先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你校要根据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合价费〔2002〕286号)要求,建立收费公示制度,对你校的所有收费进行公示。

  四、你校要加强收费管理,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教育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此次核定的收费标准自2008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执行期两年,期满3个月前请及时办理重新申报、审批手续。
  此复。
二OO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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