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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范围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9-13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8]202号
【发布日期】 2008.09.05 【实施日期】 2008.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范围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8】20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可持续发展,自2008年10月1日起,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范围做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门诊特殊病病种范围。根据我市城镇居民参保人员的患病情况,将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精神病、肾移植术后、肝硬化、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等九种疾病纳入门诊特殊病范围。

  二、将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等两种门诊特殊病的享受对象由原来的少年儿童、在校学生以及18周岁以下的参保居民扩大到所有参保居民。

  三、门诊特殊病鉴定办法。参保人员患有上述十一个病种之一需门诊治疗的,由本人填写《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并附近期相关病历和医学检查报告,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由市医疗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参照《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准入标准》进行集中鉴定,符合条件的发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医疗卡》,申请人取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医疗卡》次月开始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鉴定每季度组织一次。

  四、享受门诊特殊病医疗的参保人员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可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

  五、享受门诊特殊病医疗的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用药目录及诊疗项目》的费用纳入门诊特殊病统筹支付范围。

  各定点医院应实时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传送医疗及费用数据,与参保人员据实结算。

  六、享受门诊特殊病医疗的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与住院分别计算。从2008年10月1日起,一个参保年度内肾透析、肾移植术后等两种门诊特殊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600元;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精神病、肝硬化、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等八种门诊特殊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200元;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等两种门诊特殊病,少年儿童、在校学生以及18周岁以下的参保居民不设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其它参保居民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200元。

  七、门诊特殊病治疗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承担50%,基金承担50%,并按照特殊病不同病种设定年度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超过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一)肾透析门诊特殊病治疗费用(含透析并发症治疗费用)每个参保年度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二)肾移植术后门诊特殊病治疗费用(含并发症治疗及骁悉、百令胶囊费用)每个参保年度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三)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等三种门诊特殊病治疗费用每个参保年度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200元。

  (四)肝硬化、帕金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门等五种门诊特殊病治疗费用每个参保年度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

  (五)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等两种门诊特殊病治疗费用每个参保年度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元。

  (六)同时患有多种特殊病的,以支付限额最高的病种费用为基数。每增加一种疾病增加支付限额标准300元。

  八、享受门诊特殊病医疗的参保人员门诊治疗费用中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诊疗项目和用药目录》、《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准入标准》详细内容,请浏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ahhfld.gov.cn。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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