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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开展低保规范化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9-12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民政局 【发文字号】 合民[2008]243号
【发布日期】 2008.09.09 【实施日期】 2008.09.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开展低保规范化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民【2008】243号)

各县、区民政局,高新区、新站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区社区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民函〔2007〕17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基层低保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低保制度真正惠及城乡广大困难群众,经研究,拟在全市深入开展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现将《合肥市开展低保规范化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合肥市民政局
二○○八年九月九日

  合肥市开展“低保规范化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8月20日全市城乡低保规范管理经验交流会议及卢仕仁副市长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城乡低保管理服务水平,经市局研究,拟在全市开展为期一年的以“加强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能力”为主题的“低保规范化建设年“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活动的指导思想
  此次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以党的十七大和第十二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健全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推进城乡低保制度在基层的更好落实为目的,以“健全制度、规范操作、提高素质、改善条件、促进公开”为目标,全面提高基层低保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努力把基层低保机构建设成民政部门“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窗口,使低保制度真正惠及广大困难群众。
  二、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进一步规范完善基层低保工作,制度建设是根本。各县(区)要认真研究近年来城乡低保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科学评估已有各项低保制度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重点是完善低保申请、审核、审批、评议、张榜公示、档案管理、资金运行、信息统计、信访接待等制度的健全和家庭收入核查、分类施保、与再就业衔接、对边缘人群临时救助等规章制度。要形成书面文字,做到内容具体,要求明确,程序清楚,便于实施。
  (二)规范操作。低保工作必须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各县(区)要对基层低保工作中的环节和步骤实行程序化管理,形成操作手册,做到规章制度上墙,责任落实到人,使有关工作人员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同时,要针对制度实施中的问题,进一步规范低保操作人员的行为,重点是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明确岗位职责,加强监督检查,推行绩效考核,兑现工作奖惩,严防不正之风,使低保工作中规中矩,取信于民,公平公正。在新增低保对象及三类低保对象定期审核上报材料中,必须有民主评议的票决内容,否则县(区)不予批准。
  (三)提高素质。良好的基层低保工作来源于良好的人员素质。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基层低保队伍的建设,要树立职业道德规范,加强“为民”思想教育,强化责任、服务意识,打牢思想基础;要加强业务培训,开展工作交流,组织案例研讨,提高基层低保工作人员政策水平,增强做好业务工作的能力,对辖区内已享受低保家庭、边缘家庭基本情况及低保政策要做到“一口清”;要规范工作行为,端正工作态度,努力为低保对象提供热情周到、文明规范的服务。
  (四)改善条件。必要的条件是做好工作的前提。各县(区)要关心基层,加强一线,逐一检查基层在人员、经费、办公条件等方面的落实情况。按照《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规定,县(区)级低保工作经费不低于每1名低保对象20元标准。条件欠缺,影响低保工作正常开展的,要向当地政府郑重反映;不能得到解决的,要报上一级政府督办,并报市级民政部门掌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增挂“民政工作事务所”牌子,有专门的低保受理窗口;社区居委会要增挂“民政工作站”牌子,有专职低保工作人员和专门的低保受理窗口;村民委员会要明确兼职低保人员,要确保基层工作经费,提高基层低保协理员待遇,使从事低保工作的同志待遇达到本单位职工中等偏上水平。同时,各县(区)还要进一步加快低保工作信息化建设,按要求配备低保专用电脑,以《全国城市低保管理信息系统(2.0版)》为平台,并按规定及时、准确更新和上报本级管理统计数据,充分发挥系统作用,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五)确保资金。资金是城乡低保工作的基础。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对低保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规定,确保资金不被挪用和挤占。
  (六)推进公开。政务公开是加强和改进工作的重要手段。各县(区)要以多种形式,积极向群众宣传低保政策,公开低保申请条件、申请审批程序、低保对象的权利和义务、低保审核审批结果、动态管理情况等信息,方便群众参与和监督,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对低保工作的认知度和低保机构的公信力。在社区设立永久性低保公示牌,对本辖区正在享受低保的家庭简单信息实行永久公示,非停保不得撤消、损毁。
  三、活动安排
  (一)动员布置(2008年9月10日~ 9月30日)
  各县(区)要按照市政府及市局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活动实施方案。要通过召开动员大会、新闻媒体、基层社区宣传、印制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使有关方面和人员明确本次活动的目的、内容和要求,动员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形成基层落实、上下联动的良好态势。各县(区)落实《方案》的具体安排部署务于9月底前报市低保中心。
  (二)对照检查(10月1日~ 11月30日)
  各县(区)要按照“制度健全、操作规范、素质优良、条件具备、信息公开”的标准,采取自查、抽查、互查等各种形式,对基层低保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好经验、好做法要认真总结,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及时处理,并要形成书面材料,向市民政局上报检查情况,市局将据此对各县(区)低保工作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验收。对合格及不合格的基层单位进行通报,报市委、市政府和抄送各县(区)委、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规范完善(12月1日~2009年2月28日)
  各县(区)要在对照检查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完善基层低保工作规范管理、优质服务的基本标准,如:完善诚信承诺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听证)制度、公示制度、工作例会和业务培训制度、信访接待制度、低保档案管理制度等,并按照标准对各项低保工作进行整改与规范。对共性的问题,要进行集中教育和培训;对疑难问题,要组织力量认真研究解决;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认真处理。市局将对问题比较多的地方进行重点指导,帮助解决。
  (四)总结交流(3月1日~4月30日)
  本次活动结束前,各县(区)要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树立一批基层低保工作“规范管理、优质服务”的先进典型。并向市局上报此次活动的总结材料。在各县(区)总结的基础上,市局将于2009年1月中旬起对各县(区)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进行抽查和验收,并组织表彰一批在全市有示范作用的基层低保“规范管理、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及组织开展规范化建设活动表现突出的单位。
  (五)整改提高(5月1日~7月31日)。根据市局及自身检查出的不够完善方面,结合经验交流会议,市局将重点督促县区进行整改提高,下发有针对性整改通知书,提出具体要求并限期整改。对经多次督查,不加改进的,市局将停拨该县(区)当年度政府“以奖代补”工作经费。届时市局将密切关注整改力度和进度,适时予以通报。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规范基层低保工作,为广大城乡低保对象提供优质服务,是新形势下完善城乡低保制度、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体现政府为民服务宗旨,树立民政部门良好形象的重要内容。各县(区)要充分认识这次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并以此为契机,积极争取本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基层低保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为基层低保工作的开展创造更好的条件。各县(区)在开展活动过程中,要抓好典型,及时总结经验,加强对面上的指导。在工作部署上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二)注意沟通协调。各县(区)要及时了解本辖区活动开展的情况,组织好信息交流,及时向市局反映进展情况。各县(区)可通过民政部网站和中国城市反贫困网,整理发布相关资料,供各地参考。在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中,各县(区)要积极争取本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重视和支持,争取有关部门的积极参与和配合,使他们更多地了解基层低保工作情况,齐心协力为做好基层低保工作出谋划策,排忧解难。
  (三)注重活动实效。开展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推进我市城乡低保工作,因此,健全制度、规范操作、提高素质、改善条件、促进公开,是衡量各县(区)活动是否取得了成效的标准。各县(区)在活动过程中要牢牢把握方向,力戒形式主义。
  (四)重视活动成果。各县(区)在推进基层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优质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文件,创造的经验,树立的典型,是促进低保事业发展的宝贵财富。各县(区)要认真整理,及时向市局报送。对有重大创新和推荐价值的成果,市局将进行重点推介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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