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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管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9-09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文字号】 合财建[2008]424号 【发布日期】 2008.09.27
【实施日期】 2008.09.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财政综合规定

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财建[2008]424号)

各区财政局、发改委、建设管理部门,滨湖新区建设指挥部,市直相关部门:
  为加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订《合肥市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合肥市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户专用,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实行分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条 建设资金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和市房产局负责按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各区财政局(滨湖新区建设指挥部)和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上报工程进度和资金拨付申请,并对市拨入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 廉租住房工程必须明确项目法人,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户专用。
  第六条 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廉租住房工程建设计划,
  各区负责编制廉租住房项目建设概算,市发改委负责立项、初步设计或建设方案的审批。
  第七条 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将土地熟化成本、建安成本、配套成本及相关费用、相关批复及招投标合同报市房产局初审后,送市财政局审核项目预算。
  第八条 建设资金拨付程序。市财政局依据审定的项目预算及经市房产局确认的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申请分三次拨付建设资金,资金通过指标下划各区财政局。基础完工后,按项目预算的25%拨付建设资金;结构封顶后,按项目预算的45%拨付建设资金;竣工交付、决算经审计后一次性付清余款。
  为加强项目实施中的资金管理,各区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用款,必须附上期拨款资金使用情况和工程监理对工程进度及质量的评审意见(见附件:项目建设资金申请表)。用款申请经市房产局审核确认后,送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
  第九条 各区财政局根据区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的各项目建设单位用款申请,及时将资金审核拨付至建设单位。
  第十条 年终未完工项目,其项目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拨付建设资金:
  (一)前期工作未完成,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在市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投标的;
  (三)擅自降低建设标准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各区建设管理部门按规定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送市房产局初审后,送市财政局进行决算审核。
第三章 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房产局共同负责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采取通报批评、终止项目、追缴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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