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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合肥市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2-16   阅读:

发文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物价局

发文日期2009年02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合价费〔2009〕29号

施行日期2009年03月01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3〕55号),省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费〔2005〕167号),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基〔2006〕3号),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7〕232号)、《关于核定全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8〕203号)等文件精神,在充分调研和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就规范我市市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规范幼儿园收费项目

我市市区所有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均按照统一的收费项目收费。公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利用国有资产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可按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向幼儿提供伙食的,可代收伙食费。

从2009年春季学期起,各公办幼儿园在正常开园时间内,一律按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与要求安排教学。除保育教育费和伙食费外,幼儿园在规定的在园时间内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支教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二、 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

(一)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上限标准为:省一类公办幼儿园每生每学期2000元;市一类公办幼儿园每生每学期1800元。普通公办幼儿园每生每学期最低收费标准100元,最高收费标准1400元,普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各区物价局、教育局根据本区普通公办幼儿园的办园水平,在最高、最低收费标准范围内,核定各幼儿园具体收费标准,报市物价、教育部门备案。

上述省一类和市一类收费标准为公办幼儿园的收费上限,幼儿园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下浮不限。实行寄宿制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可在同类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30%。

(二)民办幼儿园(持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保育教育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合理制定并报所属物价部门审核备案并公示(《合肥市民办幼儿园成本申报表》、《合肥市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表》、《合肥市民办幼儿园收费公示表》见附件)。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时须提供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等级证明、非企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

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应据实备案,不得虚高备案收费标准。

(三)流动人口的子女与本市幼儿享受同等政策。


三、 有关收费管理规定

(一)公办幼儿园应按隶属关系向所属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事业登记的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育教育费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全部收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伙食费收取时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往来结算票据,由幼儿园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民办幼儿园应在收费前将收费标准报所属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发票。

(二)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后,应保持相对稳定,收费标准备案后一年内不得变动,若需要变动,必须在下一年度重新备案并经公示后方可执行。

(三)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费。幼儿园为幼儿供应伙食的,按月收取伙食费(幼儿家长要求按学期缴费的也可按学期缴费),并按实际核算成本每月结算,多退少补。结算情况必须张榜公布。

(四)幼儿中途转园或因故退园的,幼儿园按以下标准退费:按月收费的,根据幼儿实际在园天数计算退费;按学期收费的,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按月退费。实际在园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点为办理离园手续日。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幼儿实际在园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伙食费按在园就餐天数计算退费。


四、 以上规定适用于我市市区,各县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五、 我市省直机关、大专院校和部队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统一执行合肥市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


六、 本通知规定自2009年春季开学起执行。公办幼儿园一次性缴纳三年捐资助学费的幼儿按原标准缴费。一次性缴纳一学年捐资助学费的幼儿2009年春季学期仍按原标准缴费,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执行新的收费标准。其他幼儿从2009年春季学期开始执行新的收费标准。以往我市有关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合肥市民办幼儿园成本申报表》(略)

2、《合肥市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表》(略)

3、《合肥市民办幼儿园收费公示表》(略)

二○○九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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