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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增中央预算内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8-15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办[2009]10号
【发布日期】 2009.02.23 【实施日期】 2009.02.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预算管理,财务监督检查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增中央预算内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合办〔2009〕10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新增中央预算内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2月23日

合肥市新增中央预算内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新增中央投资使用管理安全透明,尽早发挥应有效益。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通知》(中纪发〔2008〕35号),中央纪委监察部、发改委、财政部、审计署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8〕36号)以及省、市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是指我市使用新增中央投资建设的民生工程、重大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我市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监督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市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从成员单位和市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中抽调人员组成若干检查组,对我市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第四条 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各地和相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是否做到了思想统一、行动迅速;检查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及相关部门是否认真履行责任主体职责,是否加强组织领导和加快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工作进度,是否存在假开工等弄虚作假情况;检查发展改革部门是否迅速下达新增中央投资计划,财政部门是否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地方和项目单位的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检查国土、环保、建设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是否及时有效办理相关手续,确保项目建设及时开工、顺利实施。

  (二)项目资金投向情况。检查是否严格执行投资项目有关标准,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以及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的情况,是否存在财政资金用于党政机关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项目和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产能过剩行业的项目,是否存在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三)工作程序执行情况。检查新增投资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确定是否履行了国家、省和市有关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重点检查是否严格履行土地审批和环保审批手续。

  (四)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做到了公开透明,是否存在滞留、挤占、转移、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等行为。

  (五)落实工程质量情况。检查各县区和相关部门是否健全和完善项目招标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监理、验收交接等方面的具体制度和办法,是否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项目监理制和工程合同制等要求实施和管理,是否建立和落实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是否存在因盲目赶进度而导致质量安全隐患问题。

  (六)工程廉洁执行情况。检查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纪违法问题。

  第五条 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监督检查,实行上级检查与本级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检查组每月中下旬定期进行集中检查,并形成报告。

  第六条 市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检查工作情况汇报会,听取各检查组工作汇报,分析、解决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协调研究项目建设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有关情况汇总后报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负责召集,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领导小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加强与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负责报送有关资料,请示有关事项;负责协调处理检查出现的问题;加强与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检查组、各被检查单位的联系;负责承办检查工作情况汇报会,同时做好信息综合、舆论宣传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检查的方法步骤:

  (一)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目的、要求、内容和程序;组织检查并进行培训。

  (二)听取被检查县、区、开发区或相关部门汇报,同时收集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以及相关意见、建议。

  (三)查阅项目建设相关材料,实地查看项目建设情况。

  (四)向被检查县、区、开发区或相关部门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责令其整改。

  (五)检查组写出专题报告并向市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检查情况。

  第八条 检查组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深入细致,如实反映检查情况。检查组要廉洁自律,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接受检查的县、区、开发区或相关部门,要支持配合检查组工作,及时向检查组报告本地区本部门的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安排的项目投资计划、工作简报等,应抄送检查组;有关项目投资安排等重大情况要通报检查组,有关重要会议应邀请检查组参加。未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弄虚作假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对 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各类违纪违法问题,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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