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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8-05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09]16号
【发布日期】 2009.04.18 【实施日期】 2009.04.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建设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合政办〔2009〕16号 二○○九年四月十八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规〔2008〕20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强化容积率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容积率是土地开发强度的量化体现,是实施规划管理的重要指标之一。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有利于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有利于提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对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要充分认识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严格容积率指标的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法》中明确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土地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于规模小的镇、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可直接根据相关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容积率作为规划设计条件中重要的开发强度指标,必须经法定程序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并在规划实施管理中严格遵守,不得突破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中,必须严格遵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对同一建设项目,在给出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定的容积率指标均应符合法定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并将各环节的审批结果公示,直至该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对于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应该与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确定的容积率相符合。
三、严格容积率指标调整程序
规划设计条件是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条件,其中容积率指标是规划设计条件的核心内容之一。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确因城市发展建设需要而变更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的建设项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的理由;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调专家,并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三)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五)经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调整规划设计条件和补缴土地出让金联系函承办单》函告国土主管部门,国土主管部门按调整后规划条件现行地价重新评估。市国土主管部门将新的规划条件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相关情况对外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用地单位与国土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
(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凭国土主管部门对《调整规划设计条件和补缴土地出让金联系函承办单》的回函,办理规划后续手续。
涉及容积率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理由、调整依据、规划方案以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材料等均应按照国家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四、确保建设用地容积率设定的合理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科学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操作性,在对地块现状条件、功能定位、开发强度等进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与国土、土地储备、环保、消防、供水、供电等部门和相关地方政府,切实实行拟上市土地规划设计条件前置并联,确保拟上市土地的可操作性。
加强对拟上市的建设用地进行功能定位、开发模式和规划方案的前期研究,合理确定建设用地的开发强度,实现土地效益最大化。
五、严格核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容积率要求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法核实完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行政许可要求。核实中要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是否超出规划许可允许建设的建筑面积。建设工程竣工时所建的建筑面积超过规划许可允许建设的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法及时对违法建设进行处理。
六、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监督检查
要切实加强对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规划、国土、监察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对涉及容积率变更的项目应接受同级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监察机关可不定期的对已批项目的容积率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对于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涉及容积率的案件,要及时调查、处理,并依法公布抽查、调查、处理结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应当把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范管理纳入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工作内容,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变更容积率的,以及在容积率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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