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庆市宿松县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日期2013年10月3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3年10月31日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为充分发挥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委员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工作委员会是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一般由10人组成,其中包括主任1人,县人大常委会联系工委工作的不驻会委员若干人。
第三条 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热爱人大工作,有较强的履职能力。
第四条 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任期与县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相同。
工作委员会委员人选从工作委员会所联系的单位中提出,原则上不得在工作委员会之间交叉任职,因工作需要调整到其他工作委员会任职的,其原任委员职务自行消失。
县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工委组成人员。
第五条 工作委员会委员配备后,一般不作变动,因工作调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者,由工作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提出,经主任会议同意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免职。
因缺额需要增补的,由拟增补委员的工作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提出人选,经主任会议讨论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六条 工作委员会委员在工作委员会主任的主持下,定期或不定期地参与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参与视察活动,参与规范性文件草案的研究、起草、修改和初审,参与对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初审等重要事项。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