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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创建“合肥市建设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实施意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7-05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建[2010]22号
【发布日期】 2010.02.04 【实施日期】 2010.02.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建筑安装施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创建“合肥市建设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实施意见
(合建[2010]22号)

三县、四区建设(管)局,三大开发区建发局,各相关委属单位、在肥各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建设管理基础工作,切实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整体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09〕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创建“合肥市建设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下称“示范工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提高工程质量、改善施工环境为目标,按照以人为本、科学管理,政府组织、企业为主的原则,通过创建“示范工地”,在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施工现场推进标准化管理,促进我市建设施工质量安全水平的整体提升。
  创建的工作目标:年度内,在全市范围内创建“示范工地”100个,“合肥市建设施工质量安全优秀企业”30个,“合肥市建设施工质量安全先进个人”200名和“十佳优秀监督员”。年度内其它所有在建项目创建工作必须达到合格标准。
  二、创建的主要内容
  依据原颁布的市级优质工程、市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评选标准和规范开展创建工作。实行“两场联动”,做到工程质量管理与工地现场安全管理、文明创建的统一,建设市场与工地现场管理的统一。
  (一)质量管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能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通病治理措施得当,竣工验收时无质量通病;分户验收时所有检验内容一次性符合要求;能够确保结构安全和抗震性能,工程各分部观感验收质量为“好”,“禁实限粘”和建筑节能专项治理工作显著,全面达到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要求。
  (二)安全管理。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齐全有效,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能依法履责,认真开展好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加大明查暗访力度,自始至终严格落实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经费,全面达到安全工地标准化要求,确保不出现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管理任务。
  (三)文明施工。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指导,按照市文明委的任务分解要求,进一步规范文明施工行为,实现作业环境规范化、场容场貌秩序化、环境保护规范化、卫生防疫标准化、临时设施规范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范化等,为广大施工人员提供良好的作业环境。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责任,调动各方责任主体的创建积极性。各方责任主体要全面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切实负责施工质量和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将质量安全的过程管理融入在工地现场管理的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定拨付质量安全费用,保证合理工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注明涉及施工质量和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监理单位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及时发现质量安全事故隐患并处置。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管机构要按照各自承担的监管职责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实现现场与市场的联动机制。建委质量安全处要严格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考核证行政许可,强化动态监管;建委建筑业管理处要在企业资质升级、年检,个人执业资格考核时,对不领取施工许可擅自开工、违法分包转包、项目总监和项目经理不在现场等行为行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建委设计科技处负责项目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源头管理,提高设计质量;市建筑、市政质量安全站负责加大现场质量安全监督巡查力度,建立隐患排查长效机制,开展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市建筑事务处加强劳务队伍管理,抓好农民工培训,严格外地进肥企业监管;建委窗口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对项目安全经费的开工安全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公用事业监察大队要及时巡查发现建筑市场的违法行为,对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率和结案率要达到100%。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各县区(开发区)拆迁工作安全生产的行业指导和监管的力度,市墙改、散装水泥等管理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各县区(开发区)建设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立相应的联动机制。
  (二)加强基层管理网络建设。为了夯实质量安全工作的基础,必须大力加强质量安全工作的基层网络建设的力度。市属四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争取所在区政府的重视,力争在2010年上半年全部建立起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县、开发区要加强完善现有质量安全机构建设,充实懂业务、素质高的专业技术人员。委属相关单位也要强化人员培训,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三)加强质量安全经费投入。要按照市城乡建委、市招标办《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通知》(合建[2010]1号)要求,招标人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方式,安全费用列为不可竞争费用。凡招标工程必须严格遵守文件规定的安全施工费率;不招标工程的费率也要参照文件规定执行,由业主、施工单位单独签订安全费用合同,并将其作为各级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项目监督时的必查内容,各级窗口对达不到规定费率的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各县区、开发区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应积极向同级政府(管委会)汇报,协调财政部门解决质量安全管理中必要的人员办公、车辆及质量安全监督经费。
  (四)加强暗访督查频次,建立质量安全三级督查保证体系。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督机构,要加大明查暗访的工作力度,建立健全三级督查保证体系,即由领导督查质量安全监督人员,质量安全监督人员督查现场监理人员,监理人员监理设计、施工企业。要建立暗访工作机制,对工地质量安全工作进行暗访,对暗访的结果要限定时间及时整改,形成闭合式的管理体系。暗访结果计入“示范工地”总分值中。
  (五)实行“红黄牌”和流动红旗制度。日常监督过程中,有关部门根据职责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记录,并根据实际得分实行差别化管理。对在建工地差别化监督,对严重违章和拒不整改隐患的建设工地视情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和悬挂黄牌警告、红牌清出制度,被警告的工地将作为辖区内监管的重点和市建委督查的重点。对安全生产工作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从市场、资质、不良记录、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全面治理。同时,要在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按季度进行流动红旗评选活动,对平时检查中创建工作扎实有力的县、区开发区及委属有关单位,以流动红旗的形式表扬。
  (六)创新管理方式,建立技防与人防相结合的管理体系。推广新技术是确保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的必要手段,目前外地一些城市已经取得了不少成功经验。当前,要加快推进电子监控技术的应用,在今年上半年完成混凝土生产型企业、实验室电子监控设备安装使用工作。并选择大的施工企业实行工地现场电子监控,逐步在全行业推广。要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管理计分体系,以软件形式制定科学的计分标准,当企业不良行为达到一定分值时,对其工地实行重点监控等差别化管理方式。
  (七)公开公正,加大对创优评先成果的运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评比工作采取自下而上申报、层层评比的办法,对评选结果在市级新闻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示范工地”每年评选一次。采取“平时查、年终评”的方式,即由委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参加,对照创建内容进行平时查;由创建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小组进行年底评。对获得优秀的工地发放“示范工地”奖牌,给予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记优良行为记录一次,在全行业通报表彰,其优良业绩可作为所在施工、监理单位参加各类考核、评先的重要依据。
  对于获得“示范工地”的项目,属政府投资的,可根据合政[2009]42号文件规定,予以不超过中标价的3%奖励。非政府投资项目,建议建设单位视情给予工程造价1%--3%的奖励。
  对评选出的“十佳优秀监督员”,要在干部使用、职称评定、评先评优、培训教育、年终奖金等方面给予体现。
  (八)严格问责,形成质量安全责任的倒查机制。市场各方责任主体和各级监督管理机构要将创建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的重要工作,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机构和人员到位、计划措施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和具体工作落实到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如果发生问题,首先要针对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按照所承担的职责,追究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建设等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责任。今年上半年在高新区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市推广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其次,要按照联动机制要求,追究各级监督管理机构的责任。其中,对于出现全市建设系统质量安全失控的或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追究质量安全部门责任;涉及到企业资质、个人从业资格、施工许可监管、工地现场人员监理的追查建筑业管理部门的责任;涉及劳务、架业管理、外来施工队伍、装饰装修管理的追查建筑事务管理部门的责任;涉及到对建筑市场违法行为不查处或查处不力的要追查监察执法部门。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在质量验收时实行联动追究。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应管理机构也要按照管理权限,认真行使好监管职责。从2010年开始,将对各县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实行年度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考评机制。对长期不重视机构建设、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不认真开展创建活动,导致严重后果的县区建设部门,由市城乡建委向所在县区、开发区组织人事部门发出对其相关负责人诫免、调整的建议函。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创建工作的重要性。开展创建“合肥市建设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活动,是在总结和借鉴近年来开展安全文明工地创建和工程质量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对全市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和发展。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开展创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扎实做好组织动员、协调指导、舆论宣传及先进经验总结和推广等工作,稳步推进创建活动的全面开展。
  (二)加强领导,成立创建评选组织机构。市城乡建委成立“示范工地”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关负责人任副组长,质量安全处、建管处、设计科技处、委监察室、质量安全站、建筑事务处、公用事业建设监察大队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从市建委质量安全处、质量安全站等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具体办理创建的工作安排,检查暗访、评比、督办、调度、公文简报等日常事务。工地现场管理由质量安全站、建筑事务管理处、公用事业建设监察大队等单位具体负责,人员组成名单与市城乡建委“百日会战”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相同。各县区开发区也要成立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具体工作部门,提出本地区创建工作的年度达标计划和中长期达标规划,并制定实现目标的具体工作措施。
  要加大对创建“示范工地”工作的调度力度。领导小组每月25日定期召开由各县、区、开发区建设部门、各监督机构负责人参加的调度会,及时通报、总结、部署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特殊和应急情况下,调度会可随时召开。
  (三)加强宣传,营造创建工作的良好氛围。“示范工地”创建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加大宣传和引导的力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周至少要编印一期宣传简报,经常性地在各级主流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要以正面宣传为主,在全市建设系统掀起创建的浓厚氛围,同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要通过“示范工地”创建评优,进一步提高建设管理部门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服务一线的水平,形成你追我赶、又好又快的工作局面。
  (四)严肃纪律,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创建“示范工地”,是狠抓质量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全市建设系统开展质量安全工作中综合性最强、要求最具体的长效机制。各级建设部门包括相关职能部门,必须牢固树立服务第一、服务企业、服务项目的思想,坚决抵制工作中“人情”风,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开展创建工作为由,在年底评比时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同时,要做好与质量安全相关评选工作的衔接,此前由市城乡建委组织的有关建筑业方面的评比表彰活动一并纳入“合肥市建设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活动体系中来。凡参加市级及其以上所有奖项评选,都要从“合肥市建设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获得者中产生。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委属各有关单位、部门要围绕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确保本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到位。
二O一O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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