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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6-26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10]19号
【发布日期】 2010.05.07 【实施日期】 2010.05.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通知
(合政办〔2010〕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意见》(皖政〔2009〕10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就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省级统筹的重要意义

  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是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维护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客观要求,对于扩大覆盖范围、提高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

  二、认真落实省级统筹的各项政策

  《意见》明确了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原则、目标,以及实施内容和保障措施,各县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另行制定或擅自变更,确保省级统筹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一)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市本级和三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三县的历年结余基金,按照省审计厅对全省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报告确定数留存各县,报市批准后使用;三县当期基金收入全部上缴市财政专户,三县当期基金支出按各县使用计划由市下拨,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县可留存2个月的养老金用于周转。三县基金上缴市级管理工作应于2010年6月底前完成。统收统支财务核算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另行制定。

  (二)统一保险业务规程和信息系统应用软件。全市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统一使用省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制定的经办业务表格(内容和样式);统一使用养老保险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软件。

  (三)实行市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全省联网。全市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省市联网、市县联网。从实施省级统筹时起,县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操作和基础数据录入,将全部业务数据输入市中心数据库集中管理。

  (四)出台我市省级统筹工作配套文件。依据《意见》及省有关厅局下发的文件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制定我市省级统筹业务操作办法、财务核算办法、目标考核办法和责任分担办法,完善各项政策和措施,有序推进省级统筹工作。

  三、切实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工作

  各县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围绕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合理分工,密切配合,建立目标责任制,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确保省级统筹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养老保险扩面、稽核、个人账户管理、基本养老金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各项经办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调度,及时上解和划拨基金,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各级地税部门要参与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认真执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强化基金征缴,加大清欠力度,确保应收尽收。

  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发放和管理的审计监督,及时纠正养老保险基金运行中的违规行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注销登记、变更登记等基本情况按季度通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做好养老保险的扩面工作。

  市政府对市本级和三县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考核,具体责任分担和目标考核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另行制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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