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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在全市教育系统开展教职工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6-18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合教办[2010]168号
【发布日期】 2010.08.13 【实施日期】 2010.08.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保险综合规定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在全市教育系统开展教职工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合教办〔2010〕168号)

各县区教育局、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各市属学校、有关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教育行业风险管理服务体系,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育部等十部委出台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秋季起,在全市教育系统开展教职工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投保范围。所有在校教职工(包括在编教师、实习教师、聘用员工等)。

  二、投保办法。以学校为单位统一投保,学校为被保险人。各学校按所有在校教职工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向保险人交纳教职员工校方责任险保费,并如实填报教职工花名册,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保险期自当年9月1日零时至第二年8月31日24时。

  三、保险责任。保险期内,教职工工作期间或因公外出期间以及加班和上下班途中,因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而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害或患与工作有关的职业病,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四、赔偿限额。保险范围内,死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万元,伤残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特别费用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万元,医疗费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万元,诉讼费赔偿限额人民币1万元。

  五、理赔程序。教职工校方责任保险的理赔程序参照校方责任保险的政策和办法执行。

  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委托合肥城市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牵头(联系人:吴兰亭,电话:2622825)。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切实负起责任,选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配合做好教职工伤害事故处理事宜,督促保险人依法履行保险责任。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务必于9月20日前完成教职工校方责任保险实施工作。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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