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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全市第二季度律师业务报表报送情况的通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6-17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合司通[2010]49号
【发布日期】 2010.08.24 【实施日期】 2010.08.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全市第二季度律师业务报表报送情况的通报
(合司通〔2010〕49号)

各县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律师工作报表和其他律师工作数据、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及时、准确了解我市律师工作信息,根据市局《关于加强各类报表报送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市第二季度报表报送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二季度,我市大部分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均能按照市局要求,重视律师业务报表的时效性,于每月3日前向市局律师管理处报送上月份《合肥市律师工作月报表》、《律师参与涉法信访、维权工作统计表》,于7月3日前报送2010年上半年度《律师工作报表》。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内勤能够较为准确地填报业务数据,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对报表报送工作能够严格把关。
  二、存在问题
  从整体看,二季度的律师业务报表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未按时报送报表
  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机构应于每月3日前报送《律师工作月报表》和《律师参与涉法信访维权工作统计表》,于每年7月3日前报送半年度《律师工作报表》,于每年1月3日前报送全年度《律师工作报表》(报送时间另有通知的除外)。但是新信、徽天、新洲、元贞、徽都、天地缘、元太、安融信、世邦、华腾等律师事务所却经市局律师管理处多次催要才报送报表,严重影响了全市律师工作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
  (二)报表内容不准确、不完整
  一是在填报《律师工作月报表》时,有的律师事务所不能按照报表的内容填写本所人员基本情况,如执业律师总数、专职律师数量、兼职律师数量、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二是有的律师事务所在填报《律师工作月报表》中的常年法律顾问数量时,只填写当月新签订聘请合同的法律顾问数量,在填报半年度或全年度《律师工作报表》时,简单地将所有月份的法律顾问数量进行累加,导致填报的法律顾问数量过大或过小,具体情况详见《各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数量一览表》。请表格中法律顾问数量填报误差较大的律维、中鼎、伟易、美林、文得、原声、杰创、首安、锦和、金榜、卓泰、高速、永承、奥成、事茂、怀仁、庐东、正茂、元贞、国天、道诚等律师事务所于8月30日前就此情况向市局律师管理处提交书面说明。
  三是有的律师事务所对非诉法律事务的定性不清,误将法律顾问单位的普通服务事项作为非诉讼业务数量进行填报,导致报表中此数字过大。有的律师事务所内勤对律师业务不了解,错填或不填相关案件分类项。
  四是有的律师事务所刻意追求律师工作报表与律师事务所管理系统中录入案件数量相一致,瞒报、少报业务数据。
  五是有的律师事务所在填报《律师参与涉法信访维权工作统计表》时,不认真对照填表说明,简单地将日常性的接待法律咨询人次和数量在此表中填报,且表格内容填写不完整。
  三、措施与要求
  针对以上情况,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并提出相关要求:
  (一)各律师事务所应提高对律师统计报表工作的认识。各类律师工作报表数据是我市律师行业发展的数字化体现,也是主管部门掌握行业动态的一项重要依据。全市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接此通报后,要结合律师管理系统案件信息录入工作,继续抓好各类报表报送工作。
  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主任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确定专人负责数据统计并认真审核,在报表上加盖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印章,确保各类报表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
  (二)各律师事务所要对今年上半年的统计报表工作做一次全面检查,被点名的律师事务所要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情况说明(如属主观原因的要一并提出整改意见), 市局将在日常工作中详细记录各所的报表工作情况,纳入2010年度合肥市律师事务所考评范围之中。

  附件:1、报表填报注意事项
  2、各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数量一览表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1:
  报表填报注意事项

  一、《律师工作月报表》
  1、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填省、市、县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数;
  2、非诉讼业务数量应填律师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在其职权范围内为当事人处理不与法院、仲裁委员会发生关联的法律事务。包括咨询、代书服务、专项法律服务及其他服务。法律顾问服务除外,因已单独列项填报;
  3、常年法律顾问应填写正在聘请法律顾问合同期限内的单位数量。如某顾问单位合同期限是2009年9月至2010年8月,则此单位在合同期限内的每个月的律师工作月报表中都需计入法律顾问单位总数,至2010年9月起不再计入法律顾问单位总数。填写半年报表和年报表时不可将每月法律顾问数量简单累加。
  4、政府法律顾问应填写在政府机关担任法律顾问的数量,填写办法同常年法律顾问。
  二、《律师参与涉法信访维权工作统计表》
  1、此表中所有填报内容均专指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参与各级党政领导接访日和各接访单位值班活动内容,请填报时仔细阅读表格下方的填表说明;
  2、填报当月参与涉法信访、维权律师事务所在“参与涉法信访、维权律师事务所数”栏目中填写“1”或打“√”;填报当月未参与涉法信访、维权律师事务所在此栏目中填写“0”或打“×”;
  3、曾被授予各类维权工作站(岗)律师事务所在“被授予各类维权工作站(岗)律师事务所数” 栏目中填写“1”或打“√”;
  4、“参与接访事项件数”栏目下的“小计”数字应等于后7项数字之和。
  三、半年度、年度《律师工作报表》(司法部制)
  1、填写该表时需认真查看每页表格下方的填表说明
  2、附件4《律师辅助人员统计表》中所有内容均针对律师事务所行辅人员和实习人员,不包括执业律师。

  附件2:
  各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数量一览表

序号 名称 常年法律顾问 政府法律顾问
    2010年上半年 2010年7月份 2010年上半年 2010年7月份
1 易尚 6 6    
2 徽天 10 10    
3 林达 25 25 1 0
4 金亚太 21 21 3 3
5 众城高昕 30 30    
6 天瑞 17 17 4 0
7 禾森 15 15 3 0
8 安天行 36 36    
9 天地缘 2 4 0 3
10 元太 24 24 1 1
11 见谛 9 13    
12 律维 10 1    
13 中鼎 10 40    
14 伟易 6 0    
15 新洲 45 45 1 0
16 美林 35 2 1 0
17 万世 5 8    
18 天德 17 18 1 1
19 文得 28 2    
20 权祯 2 0    
21 见理 7 0    
22 信拓 7 2    
23 博时 1 0    
24 原声 14 38 2 3
25 同业 未填报 未填报    
26 征宇 6 8    
27 杰创 4 0    
28 安融信 3 2    
29 世邦所 16 16 2 2
30 黄山松 6 1    
31 首安 11 0 3 0
32 华洋邦乘 6 6    
33 理扬 1 0    
34 广任 11 11    
35 华腾 7 2    
36 安维 7 1    
37 锦和 5 0    
38 金榜 4 0 1 0
39 北京中济 2 0    
40 昊华 21 23    
41 凯安 4 1 1 0
42 卓泰 39 6 5 0
43 睿正 13 7    
44 百商 6 3    
45 陈有志 5 9 2 2
46 高速 19 3 1 0
47 新信 7 1    
48 庐州 6 2    
49 皖衡 6 6    
50 徽都 7 12 1 1
51 振信 11 5    
52 经合 14 18    
53 徽达 17 3 1 0
54 华慧 1 0    
55 嘉元 未填报 未填报    
56 永承 4 0 1 0
57 徽商 33 33 9 9
58 奥成 5 0 1 0
59 胜悦 9 9 1 1
60 事茂 7 0    
61 怀仁 12 0    
62 威名 9 11 3 0
63 庐东 7 0 4 0
64 皖国泰 30 30 3 4
65 人杰 11 5 4 0
66 天霖 11 10 1 1
67 正茂 7 0    
68 元贞 8 0 1 1
69 至达 7 2    
70 德韬 1 0    
71 百达 5 5    
72 国天 6 0    
73 今点 未填报 未填报    
74 道诚 17 0 4 0
75 金的 20 17 8 3
76 正申 6 1    
77 朱友生 1 1    
78 和源 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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