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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6-16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农[2010]148号
【发布日期】 2010.09.14 【实施日期】 2010.09.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公文处理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农〔2010〕148号)

各县、区农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农委系统公文报送工作,根据《合肥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秘〔2010〕8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公文报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或省农委行文请求解决问题。确有需要的,应由市农委向市政府或省农委行文。

  二、向市农委报文必须使用文件形式,不得以呈阅件、便函等形式报文。

  三、报送市农委的“请示”、“报告”、“意见”,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四、“请示”必须一文一事,只报一个主送机关。“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或需要办理的建议事项。对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的公文,只按报告处理,不予答复。

  五、报送市农委的公文,一律由报文单位办公室统一审核、登记,按规定程序上报。不得将应报请市农委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市农委负责同志个人或其他业务处室,更不得同时报送多位负责同志;已主送市农委的公文也不应抄送市农委负责同志个人。

  六、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公文报送有关规定,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健全、落实公文处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本单位不出现违反上述规定报送公文的问题。

  七、市农委将进一步加大对公文报送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符合规定报送的公文,一律退回报文单位,由其按程序重新报送;对由于报文不规范而延时误事的,由报文单位承担责任。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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