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地方法规规章 » 正文
(2010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6-15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秘[2010]125号
【发布日期】 2010.10.26 【实施日期】 2010.10.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租赁融资外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
(合政办秘〔2010〕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 2010年第3号)、《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2010〕34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10〕64号)要求,市政府同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开展规范整顿,着力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为,进一步增强担保行业的整体实力,优化融资性担保行业市场环境,提升担保行业整体形象,有效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二、规范整顿对象

  《办法》出台前在我市设立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各类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异地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

  三、规范整顿内容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范围界定情况,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实际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办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是否违反规定从事《办法》第二十六条业务,是否在经营范围中注明融资性担保业务除外。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合规经营情况,特别是是否存在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金、抽逃出资、非法集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资金运用情况,资金运用是否符合《办法》规定,是否隐藏重大风险。

  (四)担保费收取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担保赔偿准备金及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否按规定比例提取。

  (五)与金融机构合作情况,如授信额度、在保余额、担保放大倍数、缴存保证金比例等。

  (六)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包括担保评审制度、内部风险控制流程及担保合同管理等情况。

  (七)高管人员及主要业务人员情况,包括专业知识、从业经验情况。

  (八)近一年融资性担保业务开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在保明细(注明在保前十大客户)、担保总额、已发生代偿及代偿损失情况等。

  (九)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情况。

  四、实施步骤

  本次规范整顿工作采取市、县、区(包括开发区,下同)联动方式进行,从2010年10月开始,2011年3月底结束,分四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0年10月30日前)。

  召开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传达贯彻有关文件精神,研究部署全市规范整顿工作。市金融办牵头负责,对担保机构工商登记、人民币结算账户、贷款卡、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等情况进行摸排,深入分析担保机构经营管理情况和风险状况,指导县区制定整顿方案。发布规范整顿通告,组织动员担保机构积极主动配合主管部门开展规范整顿工作。

  (二)整改规范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

  1、自查自纠。各担保机构要对照《办法》中相关规定和此次规范整顿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存在的问题认真梳理,自行整改,详细记录自查和整改情况。

  2、重新登记。担保机构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如继续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应主动向所在县区融资性担保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材料目录附后)。经县区主管部门核实,由所在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出具风险处置承诺书后,报送市金融办。其中,市及以上国有独资或控股担保公司可直接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由同级国资委或其主管部门出具风险处置承诺书。

  3、变更审批。对规范整顿期间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事项的担保机构,要按照《办法》规定及规范整顿要求做好审批工作。

  4、变更注销。对规范整顿后不再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机构,须在2011年3月31日前主动到工商部门申请工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工商部门应严格明确其经营范围,在经营范围中注明“融资性担保业务除外”。对此前开展的担保业务进行审查和风险评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置存量融资性担保业务。

  各县区和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适时跟进推动整改达标工作,及时处置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2010年12月20日前,各县区要将整改规范工作小结、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情况登记汇总表报市金融办。2010年12月31日前,由市金融办汇总上报。

  担保机构在自查自纠、重新登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视具体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将有关不良信息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

  市金融办牵头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采用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担保机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验收检查。对有可能存在重大问题或有举报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担保机构,必须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其中对于存在严重经营风险、涉及严重非法金融活动且拒不整改的,要将其清理退出融资性担保市场,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我市担保机构在省内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待其总公司通过规范整顿验收后,经市金融办同意,向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部门提出整顿验收申请;异地担保公司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待其总公司通过所在地规范整顿验收后,经所在地主管部门同意,向市金融办提出整顿验收申请;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按照省政府金融办有关规定执行。

  2011年3月31日前,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担保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检查验收阶段和整改规范阶段有关工作同步进行,担保机构整改合格后即可进行重新登记验收,并按照审批权限予以批复。对经验收合格重新登记的担保机构,将按照规定程序发放国家统一监制的经营许可证,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1年2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

  认真总结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进一步巩固规范整顿成果;不断探索改进监管方式、方法和手段,逐步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各县区要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进行总结,并于2011年1月底前将总结材料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要对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进行总结,并于2011年2月底前将总结材料报市政府、省政府金融办。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工作难度大,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规范整顿工作取得实效。此次规范整顿工作由市联席会议统一领导,市金融办具体负责。各县区要加强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确保辖内规范整顿工作顺利开展。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区要认真组织实施规范整顿工作,建立规范整顿工作目标责任制,做到机构、人员、任务和责任四落实。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履职尽责,协同配合。对通过验收重新登记的担保机构,在短时间内出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风险的,按规定实施问责。

  (三)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县区、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切实做好规范整顿工作的宣传和引导,密切关注并及时处理担保机构中存在的重大违规问题和潜在的风险,确保规范整顿工作顺利推进。对规范整顿中出现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应对处理并报送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立即报送市政府和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申报材料目录

  1、重新登记申请。内容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机构性质、组织形式、注册资金、业务开展情况(包括银行授信、保证金比例、放大倍数、在保余额等)、经营管理情况、拟重新登记从事的业务范围等。

  2、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出具的风险处置承诺书。

  3、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人民币基本账户、贷款卡复印件。

  4、自查自纠工作总结报告。内容包括:组织领导、自查存在的问题及说明、整改措施及记录、整改到位情况及拟保留的分支机构名单等。

  5、基本情况登记表。

  6、股东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自愿出资、出资额及所占比例、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不抽逃资金、不非法开展金融业务、不非法集资等。

  7、近期经审计的会计报告及2010年7月1日至上月底的银行对账单(明细)。应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熟悉担保业务的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状况及业务经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具体格式要求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担保余额变动表,融资性担保业务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要求具体情况。

  8、公司章程。

  9、风险管理情况说明。内容包括担保评审制度、内部风险控制流程、担保合同管理等业务管理制度,责任准备金和赔偿准备金提取情况,代偿和代偿损失情况及分析,在保前十大客户情况,担保放大倍数以及对在保业务风险管理和风险管理措施。

  10、公司人事、行政、财务管理、内幕风险控制制度。

  1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说明。附上述人员个人简历、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材料以及公司任职文件。

  12、公司股权结构情况说明。详细介绍每位股东基本情况、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并附股东主体资格有效证明材料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13、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说明注册资金到位情况。

  14、公司治理情况说明。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经营管理层为主体的组织架构及相互制衡的权、责、利关系作出的制度安排(含议事规则)及职能部门设置、具体职责和人员配备情况等。

  15、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从业人员年龄、工作经历、学历情况等。

  16、公司发展规划。包括未来业务发展规划、财务发展计划、风险管理规划等。

  1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18、公司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邮编)。

  19、各级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资料提供复印件的,同时提供原件,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申请人;会计报告需要审计机构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注册会计师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单位盖章及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制表人签字,审计机构及注册会计师法定资格文件等;申报材料主送所在地政府,采取A4纸张活页装订,一式5份。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