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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6-13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2010]174号
【发布日期】 2010.11.23 【实施日期】 2011.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预算管理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合政〔2010〕1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快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积极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相关文件精神,现就市本级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推动跨越发展、加快崛起和工业立市的总体要求,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和使用,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完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合理配置,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统筹兼顾,适度集中。既结合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又考虑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和结构。二是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指一般预算)的相互衔接。三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科学合理地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规模确定预算支出,不列赤字。四是分级编制,逐步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根据条件逐步实施。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下同)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1.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

  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3.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4.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5.其他收入。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是指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进行分配而安排的支出,主要包括:

  1.资本性支出。根据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等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2.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3.其他支出。

  具体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全市产业发展规划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目标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必要时,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支出。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一)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按以下程序进行:

  1.企业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方法、时间、要求等编制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上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对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后,编制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财政部门。

  3.财政部门根据当年政府收支预算编制办法,审核、汇总并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具体下达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预算,抄送市财政部门备案。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组织收取。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应及时、足额上交财政。

  1.收缴标准。

  (1)试行期间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为不低于5%。收缴基数为企业当年净利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计提法定公积后余额。初次计算应上交利润基数时,应加上以前年度累计利润数。

  (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配的股利、股息全额上交。

  (3)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在扣除相关成本及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后全额上交。

  (4)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全额上交。

  (5)其他收入按有关规定执行。

  2.收缴时限。

  (1)国有独资企业应上交的利润,在企业收到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收缴通知后30日内办理清缴手续。

  (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配的股利、股息,应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公告股息、股利(投资回报)派发之日后20日内上交。

  (3)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按有关合同等规定的转让价款收讫后20日内上交。

  (4)其他按照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按照有关合同规定的时间缴纳。

  国有资本收益因特殊原因需延期上交的,应按程序报市财政部门同意。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管理。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企业在批准的预算支出范围内向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作调整。如需调整,比照一般预算管理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四)年度终了后,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市政府批准。

  五、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和预算收支科目;审核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审核汇总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办法;收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制定本部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本部门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本部门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三)企业的主要职责:负责编制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申报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情况;按时上交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六、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组织实施

  (一)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11年试行。2011年收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2010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各县、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的时间、范围和步骤,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二)财政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配套制度和办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和有关企业要认真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制度和办法。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要加强沟通,积极配合,确保试行工作顺利实施。

  (三)审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制度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做好此项工作。

  此前出台的有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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