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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6-13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10]56号
【发布日期】 2010.11.29 【实施日期】 2010.11.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合政办〔2010〕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合肥市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领导机构

  2.2日常管理机构

  2.3应急部门职责

  2.4县区政府应急职责

  3.事件分级

  3.1重大事件(Ι级)

  3.2较大事件(Ⅱ级)

  3.3一般事件(Ⅲ级)

  4.监测和预警

  4.1价格监测

  4.2信息报告

  4.3价格预警

  4.4先期处置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原则

  5.2先期处置

  5.3应急处置

  5.3.1重大事件(Ι级)的处置

  5.3.2较大事件(Ⅱ级)的处置

  5.3.3一般事件(Ⅲ级)的处置

  5.4未发生事件地区的应急处置措施

  5.5信息发布

  5.6应急响应终止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6.2物资保障

  6.3经费保障

  6.4交通和通信保障

  6.5执法保障

  7.善后处理

  7.1后期评估

  7.2责任与奖惩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修订和解释

  8.3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价格异常上涨事件,规范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协调各方力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带来的危害,充分发挥政府的调控监管职能,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暂行办法》、《合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部分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在一定区域内突发性较大幅度上涨,造成市场价格秩序混乱和消费者心理恐慌,对经济秩序、人民群众生活、社会稳定产生或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和危害的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各级政府负责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处置行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相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当市场价格出现或可能出现异常上涨时,必须立即报告情况、分析原因、判断性质,并在第一时间内启动预案,控制局面,平息事态。

  (3)协调各方,综合调控。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舆论等手段,保障供给,强化监管,加强引导,统一协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行动,合理调配社会资源。

  (4)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启动应急预案期间,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和相关单位要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持续开展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领导机构

  合肥市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市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应急处置。指挥部组成人员如下: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价格工作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联系价格工作副秘书长

  市物价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市物价局、经信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工商局、质监局、统计局、粮食局、国家统计局合肥调查队。市指挥部可根据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处置需要,临时增加成员单位。

  县区人民政府应相应成立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指挥部。

  2.2日常管理机构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负责全市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2.3成员单位职责

  市物价局:负责建立健全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市场重要商品价格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商品价格变化动态,必要时提请省物价局制定差率控制、最高限价等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哄抬物价、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媒体进行宣传引导,消除群众心理恐慌。

  市经信委:负责组织短缺物资生产、调度,满足市场需求。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市场治安秩序,防范因部分商品供求紧张或价格变动引发群体性治安案件和社会骚乱;保障交通安全、畅通。

  市民政局:负责社会特困群体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拨付应急供应所需资金。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离、退休职工生活补贴发放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应急时期医疗保障,依法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和医疗卫生大检查。

  市商务局、粮食局:负责保障粮食等重要商品供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场商品供应进行监测,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分析预测市场供求走势。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调度运力,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调运需要。

  市工商局:负责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借机囤积居奇、欺行霸市、无照经营等扰乱市场经营秩序行为。

  市质监局:负责应急时期商品质量监测,防止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

  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合肥调查队:负责统计分析商品购销、批发、销售、库存等有关数据及商品价格波动对价格指数的影响等。

  2.4县区政府职责

  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处置,实行市、县区政府分级负责制。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发生在某一县区时,由县区政府负责处置,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价格异常上涨事件波及两个以上县区时,由市指挥部负责处置,县、区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具体处置工作。
3.事件分级


  根据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涉及范围,将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划分为重大事件(Ι级)、较大事件(Ⅱ级) 和一般事件(Ⅲ级) 三个等级。

  3.1重大事件(Ι级)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基本消费品和服务价格10日内上涨100%以上,或者重要生产资料价格10日内上涨50%以上,并有可能继续上涨,市民产生恐慌心理,全市出现大量集中抢购粮油、食盐、成品油等重要商品,造成供应短缺、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以及其他需要按照国家级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3.2较大事件(Ⅱ级)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基本消费品和服务价格10日内上涨50%以上,或者重要生产资料价格10日内上涨30%以上,并有可能继续上涨,市场供应紧张,出现群众大量集中争购粮油、食盐、成品油等重要商品,造成供应短缺、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以及其他需要按照省级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3.3一般事件(Ⅲ级)

  (1)部分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价格一周内持续上涨,涨幅超过市政府《关于界定制止哄抬生活必需品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批复》(合政秘〔2003〕34号)规定,市民集中购买。

  (2)市内发生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上涨,供应短缺。

  (3)2个以上县(区)发生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上涨,供应短缺。
4.监测和预警


  4.1价格监测

  各级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监测、预测和预警网络系统;各级价格监测部门负责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日常监测,重点监测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商品及相关商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价格、供求、储备情况,收集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信息,分析潜在风险,实施动态监测预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监测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4.2信息报告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向本级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4.3价格预警

  各级物价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和价格异常上涨发生情况和发展趋势,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建议,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号。预警信号依次用橙色、黄色和蓝色分别表示重大(Ι级)、较大(Ⅱ级)和一般(Ⅲ级)三个预警级别。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

  4.4先期处置

  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投诉举报电话、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政务网网址等,接受公众反映情况、投诉举报违法行为等。有关县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市指挥部。

  对于重大或较大事件,市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信息后,应根据市场价格异常上涨的发展态势,视情赶赴事发现场,协调、指导相关单位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并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时,事发地政府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级响应原则进行处置。根据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客观规律,注重分析事件发展趋势和控制效果,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处置工作需要,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及时提高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有限、影响不会进一步扩大的事件,相应降低预警和响应级别。

  5.2应急处置

  5.2.1重大事件(Ι级)的处置

  重大事件的处置,应在省、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市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信息报送。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时,可采用口头形式先报告,然后再书面补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2)价格监测。全市价格监测转入紧急监测预警状态。

  (3)值班制度。市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安排专人24小时不间断值班。

  (4)实施价格紧急措施。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在我市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部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5)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实施商品物资紧急调配,保障供应,平抑物价。

  (6)实施价格秩序集中巡查。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对典型违法案例,及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5.2.2较大事件(Ⅱ级)的处置

  较大事件由市指挥部及协调县区处置。

  (1)信息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情况。

  (2)价格监测。全市价格监测转入紧急监测预警状态。

  (3)值班制度。市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安排专人不间断值班。

  (4)市指挥部办公室迅速提出对价格异常上涨商品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价格干预措施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5)实施价格秩序集中巡查。对典型违法案例,及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5.2.3一般事件(Ⅲ级)的处置

  一般事件由事发地政府和市相关部门负责处置,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

  (1) 信息报送。相关部门及时将价格异常上涨事件情况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2) 价格监测。价格监测工作转入紧急预警状态。

  (3) 值班制度。各相关部门及市指挥部办公室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专人值班。

  (4) 价格秩序巡查。

  5.3未发生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地区的应急处置措施

  尚未发生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地区,要根据事发地价格异常上涨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发生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加强相关商品的价格监测报告工作,必要时实施日报告制度。

  (3)做好本地区应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所需人员和物资准备。

  5.4信息发布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充分运用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多种公众媒体,统一发布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处置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5.5应急响应终止

  当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平息后,市场价格回归到正常水平时,应及时终止应急响应,转入常态管理。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市指挥部建立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技术平台,承担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发挥价格监测信息网络作用,实现价格系统监测信息共享。

  6.2物资保障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重要商品物资和生产能力的储备,加强储备物资的供应和监管。

  6.3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对处置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所需经费给予必要保障。

  6.4交通和通信保障

  建立应急商品物资运输“快速通道”,确保应急商品物资运输畅通;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应急通信通畅。

  6.5法制保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活动,确保各种应急响应措施顺利实施。
7.善后处理


  7.1后期评估

  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平息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及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7.2责任与奖惩

  市指挥部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较为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对在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处置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是指:一种或数种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受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在一定区域内发生突发性较大幅度上涨,造成市场价格秩序混乱和消费者心理恐慌,出现大量集中购买或抢购,部分商品在一定范围内脱销,对人民群众生活、社会稳定产生或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和危害的事件。

  8.2修订和解释

  本预案根据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本预案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8.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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