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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专项工作实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6-03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11]20号
【发布日期】 2011.06.15 【实施日期】 2011.06.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饮食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政办〔201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2011年全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2011年全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
食品添加剂行为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1〕3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将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专项工作(以下简称严打专项工作)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切入点,强化全过程管理,建立包保责任制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把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各道关口,严查食品制作和加工源头,严管农业投入品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严打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严格监管责任制和问责制。

  通过严打专项工作,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显著提高食品行业诚信自律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有效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有力遏制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促进食品安全形势稳定向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安排

  (一)制定实施方案,开展摸底排查。

  1.各县区、开发区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本地区、本部门严打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并于6月22日前将工作实施方案报送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各县区、开发区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立即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拉网式排查,摸清生产经营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基本信息及生产经营的品种、规模,特别是农业投入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加工、销售和使用基本情况,建立健全监管档案,并于6月22日前将排查摸底报告报送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严格落实责任,健全工作制度。

  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据各自监管职责,及时建立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生产企业要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中型食品生产企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立即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销售,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和召回问题产品,经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2.强化政府监管职责。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严打专项工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做好严打专项工作的综合协调、信息收集和上报等日常工作和重要会议组织、全市督查安排、国务院和省政府督查考核迎检等重点工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也要依据各自工作职能,组织好本部门的严打专项工作。农业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种植环节严打专项工作;畜牧水产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养殖环节严打专项工作;质监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严打专项工作;工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食品流通环节严打专项工作;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餐饮服务环节严打专项工作,加强食品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监测预警;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食品流动摊点的严打专项工作;商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生猪定点屠宰的严打专项工作;粮食部门负责粮食收购企业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检验制度的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加强食品工业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的行业管理,指导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监察部门负责落实严打专项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责任追究;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严打专项工作的支持力度;宣传部门要做好严打专项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严打专项工作,确保区域内食品质量安全。

  3.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完善工作机制,畅通举报渠道,切实落实举报人奖励,鼓励群众参与监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加强诚信自律建设,2011年底前建立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三)开展专项整治,实施全程监管。

  1.开展非食用物质源头整治。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经济和信息化、畜牧水产、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监管,要求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开展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以及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2.开展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整治。质监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加强食品添加剂获证企业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监督生产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的重要内容,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行为,严厉查处食品添加生产企业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标签标识不符合规范的食品添加剂以及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3.开展食品添加剂违法销售整治。工商部门要对食品添加剂销售单位销售行为进行全面检查,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食品添加剂、违法销售假冒伪劣和标签标识不符合规范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4.开展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整治。农业和畜牧水产部门要对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等单位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检查,监督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种植养殖过程中农业投入品进货查验、施用记录等管理制度,依法查处农残、药残超标行为,严厉打击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违法行为。质监部门要监督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食品原料查证验货、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依法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严厉打击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使用行为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依法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严厉打击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四)开展监督检查,加大打击力度。

  1.各县区、开发区和食品监管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要完善监督抽检计划,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易发生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重点产品,以及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等滥用农业投入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2.各县区、开发区和食品监管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加大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力度。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责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从重从快惩处。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工作领导。各县区、开发区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严打专项工作,将严打专项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民生工作,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分管领导直接负责、靠前指挥,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实施分级包干、层层负责,切实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奖惩。要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工作需要。要强化问责制,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区、开发区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树立大局观念,围绕严打专项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对发现违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将信息通报给相关部门,并于24小时内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相关部门接到通报后,应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严禁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对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三)强化案件查处,严格责任追究。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同级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区、开发区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严打专项工作作为2011年食品安全宣传的重点内容,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大力宣传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以及相应的惩处规定,广泛传播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有关知识,及时通报打击专项工作的进展和成效,确保宣传活动覆盖到食品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切实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引导群众安全消费、理性消费,增强群众消费信心,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五)做好信息报送,认真考核总结。各县区、开发区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工作,按周及时汇总本行政区域、本部门严打专项工作进展情况,并于每周五17:30前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市政府将于年底组织开展考核评估,考评结果作为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县区、开发区和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查验收报告和年度工作总结,分别于11月30日和12月31日前报送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2692231;电子邮箱:spaq@fdahf.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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