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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阜阳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27   阅读:

发文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23年05月10日

时效性2028年05月10日失效

发文字号阜政秘〔2023〕112号

施行日期2023年05月10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开区、阜合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阜阳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阜阳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0日


阜阳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有关政府投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阜阳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发挥政府投资资金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加强项目投资论证,按要求组织开展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风险评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前款所列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且由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的,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同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产业政策等明确的项目,是纳入“项目库”的重要依据。“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建设依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前期工作长时间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项目,可以将其移出“项目库”。


第八条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市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


第十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赋予项目审批权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厉行节约要求,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原则上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主要由项目所属的同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由发展改革或行业管理部门审批。跨地区的项目,由所涉及地区共同审批,或者报请共同的上级审批。国家及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征求司法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意见,并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和程序,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以下分工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和跨地区以及涉及综合平衡、重大布局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核上报应当由国家、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负责市本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及除交通、水利行业外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市城乡建设局(阜城新型城镇化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制定新型城镇化项目建设三年滚动计划,会同相关单位做好阜城新型城镇化项目建设工作的日常调度;负责项目施工许可办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保障工作,包括审核资金计划、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按竣工财务决算管理要求督促项目单位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市资规局负责项目用地保障服务、规划审批等工作,负责指导项目规划方案设计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负责交通、水利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市公管局负责监督管理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投标工作。

市重点工程处负责市政府明确的相关项目的建设或者代建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审计局、城管执法局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第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除按第二十九条规定可以简化审批程序的项目外,应在完成上一审批环节工作后方可转入下一环节,严禁审批程序倒置、缺失。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申请项目审批前,应按照节约集约的原则,充分论证,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在原项目用地内涉及调整规划的项目,应提前征求资规部门意见,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按照相关规范编制。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绩效评估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项目建设书申请审批时,项目单位将相关资料报送投资主管部门,同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申请文件。

(二)项目建议书文本。


第十七条 投资主管部门对符合发展规划、区域规划、专业规划及产业政策,已落实资金筹措等建设条件,且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投资估算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落实主要建设条件。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完成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内容。国家及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对于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项目资本金比例及筹措方式等内容。对于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不得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第二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审批时,项目单位将相关资料报送投资主管部门,同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投资估算表)文本;

(三)资规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有关土地权属文件;

(四)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节能承诺表(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按规定需提交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投资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划选址、社会效益、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要求,且在技术和经济上可行,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个单项工程(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不得超标准、超规模设计。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省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预备费及征地拆迁费、建设项目管理费、前期工作费、专项评估费等全部费用。

初步设计申请审批时,项目单位将相关资料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同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申请文件。

(二)项目初步设计文本。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予以批准(核定)。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核定)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对初步设计未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擅自扩大工程量或提高建设标准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不予批准其概算,并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进行初步设计、提出合理概算。对可行性研究不充分、不深入,导致估算不能满足建设需要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编制和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应当规定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与有关部门共享批复文件。


第二十七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中介服务机构与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同一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工作。中介服务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评估工作。

中介服务机构评估、专家评议费用由项目审批部门承担,中介服务机构或有关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或者省、市政府批准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可以不再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编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二)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含改扩建项目),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项目(含改扩建项目)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可以直接编制、审批初步设计。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先行下达投资计划的,应及时补办项目相关审批手续。

前款第二项规定属于地方审批权限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具体范围,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省对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直接编制初步设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一般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按规定简化报批手续的项目取得项目代码后,可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前期工作意见函。项目单位可凭前期工作意见函向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增加项目必要性论证内容;直接编制、审批初步设计的,应当完成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报批文件应当达到初步设计要求,并增加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内容。


第三十二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当公开的项目外,在审批重大项目建议书前应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征集到的意见建议,作为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项目审批结果。


第四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三十四条 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市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政府的规定,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三十五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对于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预算安排情况,一次或者分次下达投资计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应当加强绩效管理。绩效目标作为申请和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依据,应与政府投资计划同步申报、同步下达。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对政府投资计划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组织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重新审批:

(一)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成的。

(二)项目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的。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四十三条 对于项目单位缺少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度(代建制)。项目代建实施单位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

鼓励政府投资项目推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服务,提倡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新技术、新工艺。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调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项目单位提请调整概算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调整概算的申请文件。

(二)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项目单位新增投资额资金落实情况说明并征求本级财政部门同意。

(四)项目单位出具的概算调整责任认定说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委托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和项目预算。施工图设计由图审机构审查,项目预算由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财政部门核定,项目预算应控制在概算以内。

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图审查、备案和项目预算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均应实行公开招标。所需设备和材料已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第四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形成的固定资产,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五十一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项目审批部门以及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手续是否齐全。

(二)建设进度是否符合投资计划要求。

(三)建设资金是否到位,资金使用是否规范。

(四)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筹资方式等与批复是否相符。

(五)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填报是否及时、准确、完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第五十四条 项目审批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五十六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项目审批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接受单位、个人对政府投资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五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项目单位、代建实施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责任。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失信信息,依法依规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国有企业等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国有企业等实施的项目纳入阜城新型城镇化日常调度管理。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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