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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司许〔2024〕161号4人变更执业机构
来源: 安徽省司法厅   日期:2024-04-27   阅读:

皖司许〔2024〕161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尹建宁等4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一、合肥市

 尹建宁  由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川皓律师事务所

 汪佳敏  由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威诺(合肥)律师事务所

 方东  由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转入上海普世万联(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宿州市

 武超  由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肖城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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