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合司通[2012]39号
【发布日期】 2012.05.31 【实施日期】 2012.05.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合肥市司法局转发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律师队伍中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司通〔2012〕39号)
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律师队伍中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司通〔2012〕5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工作实际,就做好我市律师队伍社会实践教育活动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在律师队伍中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的重大意义。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是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这项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将这项工作放到重要位置,摆上重要议程。
二、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为加强对社会实践教育活动的组织领导,市局成立以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班子其他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律师管理处,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各县(市)区司法局和各律师事务所要明确专人负责该项工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措施,确保工作落实,确保律师全员参与,确保活动达到预期目的。要正确处理好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和推进律师整体工作的关系,要将社会实践教育活动与当前开展的律师进社区、行风建设提升年等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与贯彻中办发〔2010〕30号和皖办发〔2011〕43号文件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有机衔接、相互促进。
三、加强宣传,做好信息交流工作。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活动的宣传,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活动的宣传力度,扩大活动的影响力,形成全社会支持律师工作的良好氛围。要特别重视做好活动信息的报送工作,及时向市局报送社会实践教育活动的开展情况和成效,互相交流各地的好做法、好经验。
附件: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全省律师队伍中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略)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