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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徽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印发《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29   阅读:

发文机关安徽省教育厅,中共安徽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体育局

发文日期2023年03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教监管〔2023〕1号

施行日期2023年03月07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教育局、党委编办、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监管局、体育局:

现将《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徽省教育厅

中共安徽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司法厅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体育局

2023年3月7日


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精神,加强我省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提升校外培训综合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根据教育部、中央编办、司法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1. 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全面构建校外培训执法体系,全面提高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依法严格查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双减”工作扎实有效,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2. 工作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正确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执法行为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坚持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执法力量,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健全校外培训监管机制;坚持统筹推进,强化部门协同,推进联合执法。


3. 总体目标。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制度基本建立,各级各有关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机制基本理顺,执法力量得到明显加强,执法质量和效能得到大幅提高,到2024年,基本建成权责明晰、管理规范、运转顺畅、保障有力、监管到位的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体系。


二、工作任务

(一)健全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现有机制

4. 健全执法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推进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异地之间的协调联动。推动健全政府牵头协调处理校外培训重大违法案件的工作机制,提高防范和应对重大涉稳风险的能力。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建立健全审批、监管、处罚衔接机制,坚持先证后照,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程序、许可内容。加快实现部门间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推进现场共同执法。发挥协调机制作用,对于跨区域、跨省市、涉外等较为复杂的案件,或可能产生重大舆情或社会稳定风险的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类案件,可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会商研判后实施行政执法。建立校外培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教育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


5. 加大查处力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适时部署集中专项整治,及时通报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要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依法建立完善严重违法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机制,让严重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对违法违规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网站平台,按照“发现一起、处置一起”原则,依法依规采取处罚措施。畅通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受理、跟踪查询、结果反馈渠道,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依法予以奖励和严格保护。

(二)强化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职责


6. 强化部门职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校外培训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的组织协调,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根据地方立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细化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教育管理职权,对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移交的需立案查处的涉及教育行政执法的违法线索、证据材料及时按程序办理并反馈结果。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拟订本地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辖区内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辖区内跨市域或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案件及审批的线上培训机构案件。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辖区内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查处本地区校外培训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负责校外培训监管的机构承担具体的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职能。


7. 坚持分工协作。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及相关培训行为的日常监管,配合编制完善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向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移交需立案查处的违法线索及证据材料,为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民政部门主要负责按照管理权限对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依法查处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活动的社会组织,实施信用惩戒。

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做好营利性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和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广告、食品安全、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监管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培训行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依法打击校外培训机构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依法打击暴力抗法及干扰、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相关部门层级权责分工比照教育行政部门执行。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省“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部门职责和《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明确的任务分工,对涉及校外培训的问题进行单独或联合监管。


8. 突出执法重点。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履行政府管理校外培训事务的法定职责。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要求,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切实增强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意识和能力,重点负责对无证经营、违反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人员、培训收费规定、违规举办竞赛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况进行监管执法。


9. 开展联合执法或综合执法。各地可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或综合执法。实行联合执法或综合执法的,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投诉举报、来信来访、行政检查等途径获知相关线索信息的,应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在后续线索核查中发现存在涉嫌违法问题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及时通过线索移交方式转同级联合执法牵头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联合执法牵头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就执法事项予以确认或者协助补充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函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联合执法牵头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于结案或依法终止审查案件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行业主管部门函告处理结果,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完成后续相关工作。


10. 明确执法层级。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日常执法检查、一般违法案件查处以县级为主。设区市与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执法层级,原则上以区级执法为主。压实乡镇、街道责任,将校外培训治理纳入村(社区)网格化管理,开展综合治理。对跨区域违法违规行为,由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相关部门共同查处。

(三)增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力量


11. 加强力量配备。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执法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岗位,统筹各方资源,充实一线执法人员,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建立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库。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优化机构职能和资源力量配置,建立健全校外培训监管机构,承担相关行政执法工作,切实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能力。上级机构可按程序调用下级执法力量。


12. 提高人员素养。建立健全各级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开展执法人员专项培训,重点培训相关法律知识,提高业务能力,提升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专业化水平。

(四)提高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能力


13. 规范执法流程。全面推行并严格落实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制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参考适用教育部《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流程图》《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提高执法案卷、文书规范化水平。健全执法裁量基准制度,明确执法事项的职责依据、工作程序、履职要求、办理时限、行为规范等,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减少自由裁量空间,促进同一事项相同情形同标准处罚、无差别执法。建立责任追究和尽职免责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14. 创新执法方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定期发布指导案例。各地要探索推进“互联网+执法”模式,提升执法水平。探索信用监管方式,将重大违法失信行为纳入失信惩戒范围,建立联合惩戒机制。鼓励和培育具有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提高治理效能。结合实际,加强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手段的运用,规范和推行柔性执法。


三、保障措施

15. 强化条件保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编制、司法等部门健全工作保障机制。推动将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加强相关经费保障。制定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及时调整执法目录、更换执法证件,合理配置执法必需的交通、通讯、执法记录仪等条件装备,建立执法信息平台,改善执法条件,保障执法需要,保护执法人员安全。


16. 推动督导问责。严格执行《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将校外培训治理纳入教育督导范围。推动各级政府把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完善措施,制定实施方案,层层压实责任。对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不力、校外培训治理不到位及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法对被督导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充分发挥督学作用,积极开展校外培训日常督导。


17. 健全监督制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健全校外培训监管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和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执法考核评议等制度。要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执法事项的普法工作,加强以案释法。要建立校外培训社会监督员队伍,拓宽社会监督渠道,探索公众参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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