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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专项诫勉教育学习班活动的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2-19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建质安[2014]38号
【发布日期】 2014.05.29 【实施日期】 2014.05.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职业与职工教育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专项诫勉教育学习班活动的预通知
(合建质安〔2014〕38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和市场监督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质量安全意识和建筑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切实保证相关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承担起质量安全和建筑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企业自身管理,最终实现本质安全。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在去年开展的诫勉教育学习班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市再次开展建筑施工质量安全和建筑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专项诫勉教育学习班活动,具体要求如下:

  一、教育时间安排及报名组织

  本次诫勉教育学习班,拟定六月中旬安排5天时间,组织开办2014年度诫勉教育学习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立即对2013年下半年到今年上半年本辖区诫勉教育对象起进行梳理,凡达到诫勉教育要求的,要下达诫勉教育告知单,并于6月10日前将诫勉教育对象名单汇总报我委质安处。联系人:胡景琦,电话62692778。

  二、诫勉教育对象

  1、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

  2、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并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3、被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和被挂“红、黄”牌警告的;

  4、不按要求暂停施工整改、或同一项目一年内两次被责令停工的;

  5、往前追溯一年内同一施工企业有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

  6、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条件严重缺失确需进行诫勉教育的。

  7、因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不力又屡教不改的或被两次以上停工整改的及被通报批评

  三、参加诫勉教育学习班人员

  1、事故单位受教育人员(指上述第一条中第1、2款):建设单位分管工程负责人、工程部门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项目总监、总监代表;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分管质量或安全负责人、质量或安全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实际控制人);

  外地进肥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的分管质量安全的领导(法人单位公司分管领导)、外地进肥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外地进肥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实际控制人)。

  2、违规单位受教育人员(指上述第一条第3、4、5、6款):建设单位工程部门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分管负责人、项目总监、总监代表;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质量或安全负责人、质量或安全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实际控制人);

  外地进肥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外地进肥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实际控制人)。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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