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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4年全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2-19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建建管[2014]35号
【发布日期】 2014.06.12 【实施日期】 2014.06.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建设工程监理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4年全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合建建管〔2014〕35号)

各县(市)区建设(住建、建管)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建立建设工程企业准入、清出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依据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合肥市建筑业发展和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合建建管【2014】11号)有关要求,我委将于近期开展2014年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等。

  二、监督检查范围

  1、2013年我市新办资质建筑业企业、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2、2013年发生过施工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

  3、2013年企业信用扣分累计超过20分及以上的企业;

  4、2013年度资质动态检查未整改到位的企业;

  5、未按规定上报2013年度统计报表的企业;

  6、外地进肥企业检查比例不少于总数5%,检查重点为2013年:新进肥外地建设工程企业、发生责任事故的建设工程企业、动态考核基本合格整改企业、被记不良记录2次以上或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处理的各类建设工程企业;

  7、在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不少于总数5%比例检查;

  8、预拌混凝土企业全数检查;

  9、其他建筑业企业按总数5%比例抽查。

  三、监督检查内容

  建筑业企业(含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重点核查企业注册建造师数量、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拥有数量、变动和社保缴纳情况,核查特种作业人员拥有数量情况。核查企业质量安全及市场行为情况。核查企业代表业绩完成情况;核查企业上报统计数据、有关财务指标等情况。砼企业同时检查其分支机构设立是否符合合建建管(2011)12号及环境整治工作是否符合合建(2014)30号文件规定条件要求。

  监理企业重点核查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人次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要求,资质条件变化情况。核查企业上报统计数据情况。内部规章制度、机构设置、办公场所和工程检测设备设施等硬件情况。核查企业质量安全及市场行为情况。核查企业代表业绩完成情况。

  招标代理机构重点核查企业专职人员到位和注册情况。核查企业上报统计数据情况。内部规章制度、机构设置、办公场所和设施等硬件情况。核查企业市场行为及代表业绩完成情况。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重点核查企业资质条件变化及有关变更情况。核查企业市场行为及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归档情况;核查企业上报统计数据情况。

  四、监督检查分工

  (一)检查以资料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原则,由委建筑业管理处统一牵头组织,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市建筑市场监督处配合实施。

  (二)凡列入本次检查范围,注册地在肥东、肥西、长丰、庐江四县及巢湖市的新办及未上报2013年统计年报的建筑业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及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检查。

  (三)凡列入本次检查范围,注册地在市区(四县一市除外)的新办及未上报2013年统计年报的劳务企业、装饰企业(含一体化装饰企业)、造价咨询企业和外地进肥企业,委托合肥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实施检查。

  (四)凡列入本次检查范围,注册地在市区(四县一市除外)的新办和未上报2013年统计年报的施工总承包、(装饰除外)专业承包企业及一体化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以及2013年度资质动态检查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事故企业、严重不良记录企业(附名单)由市城乡建委建筑业管理处实施检查。

  (五)各实施检查管理部门应根据检查情况认真填写《监督检查情况表》(附表3)和《监督检查意见汇总表》(附表4),由市城乡建委建筑业管理处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组织随机抽查,监督检查结果在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统一公布。

  五、监督检查时间安排

  (一)2014年6月10日至7月10日(企业自查)。各建筑业企业应在7月10日前按照监督检查内容要求全面做好自查自纠,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1、填写(附表1、表2)《企业自查表》和《企业自查汇总表》,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到企业注册地主管部门指定邮箱,并提供社保证明(或社保账号)备查;邮件名:资质检查-4县1市(或市区)--企业名称--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化、监理、招标代理)及资质等级(如:资质检查-市区-××设计装饰有限公司-装饰一体化一级)。

  注册地在四县一市的建筑业企业(监理、招标代理、造价企业除外)分别同巢湖市82338492、庐江县87311103、长丰县66690902、肥东县67715318、肥西县68282811联系。

  注册地在市区(四县一市除外)的劳务企业、装饰企业(含一体化装饰企业)分别同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队伍科62838016、装饰科62838008、造价科62838032联系。

  注册地在市区(四县一市除外)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一体化企业(装饰除外)以及所有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2013年度资质动态检查(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事故企业、严重不良记录企业)将资料直接发送至市城乡建委建筑业管理处邮箱2043715712@qq.com,联系电话:62640559,62692765,62692762。

  2、所有建设工程企业必须通过企业锁登陆安徽省工程建设信息网(http://www.ahgcjs.com.cn/)业务系统企业入口录入上传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扫描件和企业中级以上职称证书扫描件,有特种作业人员要求的必须上传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扫描件。同时必须全面更新合肥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信用管理系统”企业基本信息和建造师(三级项目经理)及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信息。

  未领取企业锁的企业应携带营业执照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领取,系统技术支持电话15056924603。

  (二)7月10日至9月30日(动态检查):各实施检查单位对企业上报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凡列入监督检查范围2-5的企业,应要求提交书面证明资料,并进行现场实地核查。

  书面证明资料应包括:1、企业自查报告;2、资质监督检查企业自查表;3、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4、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5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特种作业岗位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6、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社保明细单。7、企业业绩登记手册复印件。

  六、监督检查结论

  (一)合格:各项指标达到资质等级标准要求;2013年以来未发生资质管理规定(办法)所列违法、违规行为。

  (二)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论为不合格。

  1、企业现有资质条件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要求;

  2、歇业或停业达二年以上的或近二年未报送统计报表的;

  3、2013年以来有资质管理规定(办法)所列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4、无故或未在规定时间提交资料参加资质检查的。

  (三)检查结果在合肥市城乡建委网站予以公告。对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将责令其限期三个月整改,整改期内限制其新的市场准入,限制其资质升级、增项申请,不得参与年度评优评先,予以信用扣分,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将依法撤回企业资质证书或进肥备案证书。

  七、工作要求

  各企业要按照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指定专人按要求填报网上信息,报送参检资料。各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委属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企业资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强化服务意识,严禁收费,不得向企业“吃、拿、卡、要”。如发现此类问题并经查实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
  1、企业自查表(略)

  2、企业自查汇总表(略)

  3、监督检查情况表(略)

  4、监督检查意见汇总表(略)

  5、待检单位汇总表(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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