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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监测与处置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2-14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合食药监风险[2014]167号
【发布日期】 2014.12.24 【实施日期】 2014.12.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食品卫生,药品管理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监测与处置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合食药监风险〔2014〕167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药品安全舆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舆情事件的发生,经研究,制定《合肥市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监测与处置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24日

  合肥市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监测与处置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妥善处置媒体反映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食品药品安全舆论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舆情处置指导意见(试行)》以及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监测与处置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监测与处置工作。
  食品药品安全舆情是指媒体报道或反映的、可能或已经引起公众普遍关注的食品药品安全相关信息。
  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级别:
  (一)一般舆情。指被媒体报道、反映,经初步分析对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影响一般的舆情;
  (二)重大舆情。指被媒体报道、反映,经初步分析对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影响较大的舆情。
  第三条 各县(市)、区及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统一领导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监测与处置工作。
  食品药品安全舆情反映的问题仅涉及一个县(市)、区及开发区区域的,由涉及到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处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予以督促指导。
  食品药品安全舆情反映的问题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市)、区及开发区区域,或虽然发生在一个县(市)、区及开发区区域但带有普遍性、问题严重、需要市级层面处置的,由市局负责协调处置。
  第四条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监测制度,确定一名以上工作人员,具体承担本单位日常的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监测任务,主动、密切监测舆情,并将人员名单报市局备案。
  第五条 舆情监测内容主要包括:
  (一)新闻媒体报道、反映或正在调查采访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涉及本辖区或本部门监管职责的;
  (二)本辖区以外或其他监管环节已经发生一定社会影响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其产品源头与流向涉及本辖区或本部门监管职责的;
  (三)本辖区以外已经发生一定社会影响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本辖区或本部门监管范围可能存在类似问题的。
  第六条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安全舆情监测人员负责对新闻媒体报道、反映的内容进行及时监测,一旦发现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舆情,应及时报告本单位分管局领导;经初步分析属于重大舆情的,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非本部门监管职责的舆情,要迅速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报告应以书面形式,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再书面补充报告。对相关职能部门的通报可采用电话形式。
  第七条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获知食品药品安全舆情后,应按照第三条分工原则积极主动处置,并同时将舆情信息通报相关地区和部门;对于重大舆情处置进展情况,应及时报告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八条 对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的处置,应评估事件性质,迅速调查核实、研究处置措施,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主动、正确引导舆论。
  评估为一般舆情的,应在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发展的同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蔓延扩大。
  评估为重大舆情的,应在发现后24小时内发布首次信息,需要部门协商或专家论证的,应在48小时内发布首次信息,迅速回应社会关切,有关具体处置情况可根据工作进展动态发布。
  第九条 发布舆情处置信息,涉及其他方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一般情况下,反馈意见应当在12小时内回复,需要部门协商或专家论证的,可在24小时内反馈。
  第十条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密切联系,加强协作,要妥善应对新闻媒体的采访工作,并及时根据情况通报或移交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同时说明已采取的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 市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舆情处置工作。对未及时处置、或处置不当的,市局将予以督办。
  第十二条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药品安全舆情处置专家组。在舆情发生后,科学分析、研判舆情,及时对信息发布的时机、形式、主体、内容口径,以及正确引导舆情的措施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安全重大舆情处置结束后,牵头处置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形成案例分析,并予以存档。案例分析应当包括事件起因、发展、应对、平息和体会等内容。
  第十四条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组织开展的食品药品安全舆情处置工作进行综合分析,点评成功经验和存在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组织制定本级食品药品安全舆情信息处置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处置食品药品安全舆情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相互推诿、延误舆情处置的;
  (二)未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的;
  (三)发现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舆情未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置的。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药品安全舆情处置工作,将列入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市局负责解释,如遇法律法规调整,市局负责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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