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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案件信息管理工作的规定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5-29   阅读:

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鲁高法[2019]19

公布日期:2019.04.22

施行日期:2019.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地方司法文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加强案件信息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鲁高法〔2019〕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司法统计工作中的案件信息 管理,实现案件信息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精准化,确 保案件信息及时、准确、完整、规范、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法院案件信息管理应充分发挥反映审判执行情况,开展案件信息咨询,提供司法决策服务,进行案件信息监督 的作用,促进审判公正、效率和效果全面提升。

第三条  全省法院应推进司法统计工作与人民法院大数据管 理和服务平台无缝对接,着力构建以大数据为核心、以审判需求 为导向、以信息智能为保障的司法统计工作模式。

第二章  案件信息采集与报送

第四条  案件信息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诉讼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类信息的总称。案件信息采集包括个 案信息和综合信息。个案信息包括单个案件从立案、审判到执行 等诉讼过程的全部案件信息项、裁判文书、卷宗材料及其他相关 信息等;综合信息包括各类案件的统计汇总信息、裁判文书库、 审判分析、决策咨询及其他相关信息等。

第五条  案件信息采集坚持信息化原则,最大限度根据反映 案件信息的文字载体实现案件信息智能提取和自动校验,减轻人 工录入工作量。

第六条  案件信息采集应严格落实司法统计工作责任制,坚 持 “谁负责、谁录入”的原则,按照统一标准、完整准确、分级 负责的要求采集案件信息,确保数据录入的及时性、准确性、完 整性。

第七条  全省各级法院应明确机关各部门案件信息录入职 责。立案、审判、执行等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司法 统计工作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录入案件信息。办案平台中的 案件信息,立案信息由立案部门录入,审理信息和结案信息由审 判业务部门录入。司法统计管理部门协调、督促、指导相关部门 加强案件信息录入工作。

第八条  全省各级法院应当按照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要

求,同步录入案件信息,为司法公开和全流程审判监督管理提供 信息保障。

第九条  全省各级法院要加强案件数据管理平台建设,实时 更新、上传本院各类案件数据,健全完善法院、报表、案件的三 级关联印证机制, 实现案件数据信息的实时生成、 自动抓取,确 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条  下级法院应当按规定及时上传、报送案件信息,不 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上级法院对于与下级法院有关的案件信息,应当及时反馈。

第十一条  全省各级法院在案件信息录入过程中的技术性问题,由信息技术部门汇总后层报省法院信息中心解决。省法院各 业务部门在案件信息录入过程中的技术性问题,报请信息中心解决。

第三章  案件信息质量控制

第十二条  全省各级法院应加强案件信息质量实时监测。信 息技术部门每日对录入的案件信息进行质量监测,对不符合质检 规则的问题每周汇总逐级报送上级法院,上级法院数据管理人员 根据电子卷宗等材料判断是否存在录入错误或生成错误。对错误 数据由省法院司法统计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开展补录、纠正等工作。

第十三条  司法统计管理部门应加强案件数据日常监测工作,对本院的案件信息录入和数据报送等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并 随机抽取 1%左右的案件进行数据录入质量监测,对发现的异常数 据进行分析,查明原因,提出对策。省法院每月发布一期案件数 据质量报告,对全省各级法院案件信息质量情况进行通报,对错 误数据查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督促执行。

第十四条  各法院组织进行案件信息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 少于二人;组织开展案件信息检查可以采取专项检查、 自查、抽 查和法院间互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案件信息管理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法院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 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案件信息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案件信息数据的真实性:数据录入是否真实,如有错误是 因疏忽还是故意造假;

2.案件信息数据的完整性:数据录入是否完整,如有遗漏是 因疏忽还是故意漏报;

3.案件信息数据录入的及时性:数据录入是否及时,如有延 迟是因客观原因延迟还是故意拖延;

4.案件信息分析情况:报送统计分析的质量和数量,司法统 计分析重点课题承担和完成情况;

5.案件质量评估工作开展情况:是否开展评估,评估数据的 真实性等;

6.案件信息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上级法院下发的有关制度的 落实情况,本院制定案件信息制度的情况;

7.案件信息资料的保存、管理、共享和信息公开情况;

8.案件信息工作中遵守保密制度,加强保密制度建设情况。

第十七条  案件信息主管部门在检查案件信息工作或者检查 案件信息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发出案件信息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2.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3.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4.登录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对统计信息进行检查、核对;

5.对与案件信息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 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十八条  各级法院对案件信息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 出改进意见并限期整改,对违反统计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 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检查监督中发现的好的案件 信息经验作法通报表扬并及时推广,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第四章  案件信息统计分析

第十九条  省法院司法统计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法院案件信息 的分类统计与汇总分析工作;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司法统计管 理部门负责本法院案件信息的分类统计与汇总分析工作。

第二十条  全省各级法院应当建立以全面调查为主,抽样调 查、重点调查为辅的案件信息调查方式,密切关注案件变化情况, 加强专项审判调研分析活动,加强对审判态势及审判工作新情况、 新问题的分析,提出加强改进审判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全省各级法院应当充分利用案件信息统计数据 资源,深度挖掘司法大数据的潜在价值,探索审判工作与经济社 会发展变化之间的关系,预测案件发展趋势,及时提出司法建议, 为加强社会治理、防控社会风险、进行科学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第五章  案件信息使用与发布

第二十二条  全省各级法院应制定严格的数据保密和审批  公开制度规范,凡涉及审判工作的统计数据,应当由司法统计管 理部门统一提供,统一口径、统一发布、统一协调,防止数出多 门,确保司法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严肃性、权威性。未经授权, 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发布,但已经公开发布的案 件信息除外。

第二十三条  使用本法院的案件信息,需向司法统计管理部 门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方可授权使用;使用全省法院的案件 信息,需首先向本院司法统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本院司法统 计管理部门层报省法院司法统计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授 权使用。

第二十四条  全省各级法院应当建立案件信息发布制度,加 大案件信息公开力度,促进司法公开。对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 应明确信息发布的方式、渠道和时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畅通 案件统计数据查询渠道。需要阶段性保密的案件信息,必须加强 管理,在正式发布之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全省各级法院司法统计管理部门负责案件信息 管理工作,为政策制定、审判管理、司法改革、绩效考评等工作客观、中立地提供信息支持与精准服务。

第二十六条  省法院司法统计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法院案件信 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制定并发布全省法院案件信息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实施 办法、工作要求等规范性文件;

2.指导、监督、检查全省法院的案件信息管理工作,进行考 核通报;

3.审核、发布全省法院案件信息;

4.组织开展全省法院案件信息调研和培训;

5.负责组织本院案件信息采集及其质量保障工作;

6.根据本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审判管理工作需要,采集、整 理、提供全省性的案件信息,对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情况进行 统计分析、决策咨询和信息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司法统计管理部门负责本 法院案件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执行省法院有关案件信息管理的规定和工作要求;

2.制定符合本院实际的有关案件信息采集、信息质量控制、 信息汇总和规范管理、信息使用与发布、网络信息安全等各项信 息管理办法;

3.指导、监督本院各审判业务部门执行案件信息管理规定和 工作要求;

4.负责组织本院案件信息采集及其质量保障工作;

5.审核、发布本院案件信息资料;

6.及时整理、校验有关案件信息,在高级法院规定的时间内 逐级上报;

7.开展案件信息管理调研和本法院有关培训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法院的审判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承办案件 的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执行上级法院案件信息管理部门及所在法院案件信息管理 部门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

2.制定本部门有关案件信息管理办法;

3.指导、监督本部门审判工作人员及时填报案件信息项,负 责本部门承办案件的信息采集及其质量保障工作;

4.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本院案件信息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案件 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全省各级法院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法院 案件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审判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是本审判业务部门案件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条  全省各级法院应当加强案件信息管理人员配备, 省法院应当配备 3 名以上专职司法统计人员,中级法院、基层法 院必须配备专职司法统计人员,配备 A、B 角,确保司法统计工作 正常开展。

第三十一条  全省各级法院应当建立健全综合安全保障体系,强化过程管理与监督。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信息安全保密教育,提高防范意识和自律意识,确保信息安全。

第三十二条  案件信息管理工作实行逐级检查和相应考核通 报制度、信息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案件信息管理工作 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违反案件信息管理规定并 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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