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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合肥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治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4-14   阅读:

发文机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合肥市公安局

发文日期2023年4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3年4月12日

超链接:(2023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合肥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治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合肥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治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多发高发,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治安稳定。2022 年12 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正式施行,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两卡”违法犯罪活动是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重要链条,必须严厉打击和重点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

(一)非法买卖、出租、出借、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卡(含企业对公账户及其单位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电话卡(含物联网卡、流量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

(二)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三)非法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用于注册并出租、出借互联网账号或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转移、隐匿涉案资金

二、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相关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符合本通告第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对市级公安机关认定符合本通告第一条第一项情形的涉“两卡”违法犯罪人员,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

 四、符合本通告第一条第二、三项情形的,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五、涉“两卡”违法犯罪人员应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 年6月3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的,视情节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回国投案,以信函、电话、电报、电子邮件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视为自动投案。

六、到案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七、涉“两卡”违法犯罪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逾期拒不投案、到案后拒不承认或未如实供述罪行的,依法从严惩处。

八、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切莫贪图小利,心存侥幸,直接或变相参与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凡知悉上述人员有关情况及相关犯罪事实的公民,均有义务检举揭发,司法机关将对其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合肥市公安局     

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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