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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合肥市企业产权转让暂行办法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2-05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 1988.10.10
【实施日期】 1988.10.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法规类别】 企业登记管理

合肥市企业产权转让暂行办法
(1988年10月10日)

  为了深化企业改革,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促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合理调整,进一步发展生产力,在企业实行承包的基础上,积极推进企业兼并、法人承包,实现企业产权和经营权的有偿转让,特制订如下暂行办法。
第一章 产权转让的原则
  第一条 企业产权转让必须坚持优胜劣汰,自愿互利,有偿转让,有利于发展生产力和提高宏观经济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产权转让的范围和形式
  第二条 企业产权转让可以在不同所有制、不同地区和部门的企业之间进行。允许企业转让全部产权,也允许企业转让部分产权;允许一家企业兼并数家企业,也许数家企业合股兼并一家企业;允许国外企业购买兼并本市企业,也允许本市企业购买兼并国外企业。
  第三条 兼并的对象,主要是以下几类企业;(1)要求被兼并的企业;(2)资不抵债和接近破产的企业;(3)长期经营性亏损或虚盈实亏的企业;(4)没有发展前途的企业。
  第四条 产权转让的主要形式:
  1、企业兼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购买或承担债务的方式取得被兼并企业的全部产权(包括所有权和经营权)。主要形式有:(1)购买式兼并,即兼并企业出资购买被兼并企业的产权;(2)承担债务式兼并,即兼并企业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债务为条件,接收被兼并企业的资产;(3)组合式兼并,由两个以上的企业组合成一个新的企业,重新确定法人代表;(4)控股式兼并,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它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2、法人承包(以转让经营权为主)。优势企业以法人资格承包劣势企业,被承包业仍然保留法人地位,法人代表由承包企业的法人代表兼任。
第三章 企业兼并的程序
  第五条 企业兼并的双方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草签兼并意向书。
  第六条 企业兼并的双方须将兼并意向书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同意,报各自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由兼并企业提出兼并可行性报告,由审计局对被兼并企业资产和债务进行清理核实,登记造册。
  第八条 在产权管理机构和产权市场尚未建立之前,由市体改办会同市经委、计委、财政局、税务局、工商银行、劳动局、工商局、审计局、总工会根据全市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的要求,认真审议兼并可行性报告,资产债务核实报告,以及兼并协议书文本。
  第九条 企业兼并经市体改委批准后,再正式签订兼并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包括:兼并形式、资产和债务处理、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职工安置、利益分配等。协议经公证(或鉴证)后,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兼并生效后,随即并账,对外统一核算,统负盈亏,并向市工商局、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四章 产权转让的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企业产权转让工作由市体改委负责,下设办公室,由市有关部门抽人组成,具体组织实施。
  兼并双方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企业兼并,努力做好兼并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和兼并后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产权管理机构和开放产权市场,有组织有计划地在产权市场进行产权转让的公开交易活动,为企业兼并行为的科学化、经常化、规范化创造条件。
第五章 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债务,自兼并协议书签字之日起,全部由兼并企业承担。
  第十四条 被兼并企业原按产品供应的平价原材料、燃料、动力以及各种补兼并后仍生产原产品的,供应计划应随之划转。
  第十五条 产权转让费的来源及管理。企业产权转让费应根据资产价值、土地使用费、债务及其它因素确定。
  产权转让费的来源主要有企业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及由企业发行的债券、股票。
  兼并发生的产权转让费,被兼并企业属全民所有制,暂由财政局管理;被兼并企业属集体所有制,暂由被兼并企业主管部门管理。产权转让费只准用于支持相同所有制企业的兼并和技术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兼并企业实行资金分账制。用企业自有资金购买的产权归企业所有;用银行贷款购买的产权归属应根据还贷资金来源确定。
  第十七条 法人地位。从兼并协议书签字之日起,被兼并企业法人地位消失,原法人代表资格自行消失,企业领导班子自行解体。
  第十八条 职工安置。被兼并企业全体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随建制转入兼并企业,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兼并,职工身份不变,各种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被兼并企业职工的退休统筹费用由兼并企业支付。
  第十九条 承包企业在承包期内兼并或被兼并,承包指标原则上不作变动,按合并后的指标统一考核兼并企业,被兼并企业承包合同随即终止。实行工资总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兼并后要重新核定挂钩基数和比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体改办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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