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2〕186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许伟峰等7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一、 合肥市(4人)
许伟峰 由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威诺(合肥)律师事务所
周婷 由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
方超 由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转入上海申浩(合肥)律师事务所
丁传珍 由北京市京徽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京徽(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亳州市(1人)
巩曼利 由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
三、芜湖市(1人)
张仙强 由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 转入安徽深蓝(芜湖)律师事务所
四、黄山市(1人)
朱子慧 由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市高朋(黄山)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