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2021〕第203号
何俊等2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一、合肥市(1人)
何俊 由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景秀律师事务所
二、芜湖市(1人)
何茂鑫 由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转入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