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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合肥市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加快利用外资的若干规定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1-31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 1999.03.31
【实施日期】 1999.03.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法规类别】 对外开放与鼓励外商投资

合肥市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加快利用外资的若干规定
(1999年3月31日)

  为了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提高我市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水平,大力发展支柱产业,增加全市经济总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继续执行国家、省赋予我市现行的各项鼓励外商投资、加快利用外资的政策规定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决定》(合政[1998]150号)。
  第二条 鼓励外商投资兴办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兴办上述企业,除享受国家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外,在减半征税期间,企业纳税后,凭入库税单由市财政部门予以全部返还属市财政收入部分。
  第三条 鼓励外商投资建设交通、能源、港口和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对于从事交通、能源、港口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有关政策外,在减半征税期间,企业纳税后,凭入库税单由市财政部门予以全部返还属市财政收入部分。对于从事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对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企业纳税后,前5 年凭入库税单由市财政部门予以全部返还属市财政收入部分,后5年减半返还。
  第四条 鼓励外商投资重点工业项目。对其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确认,比照第二条政策执行。外商投资上述工业项目,符合条件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金融部门将本着优先扶持的原则,对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给予适当支持。
  对外商投资我市特别鼓励的支柱产业重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市政府批准,对其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适当优惠。
  第五条 鼓励外商收购破产企业。外商整体收购破产企业,继续享受市政府《关于鼓励收购破产企业的若干意见》(合政(1996)207号)的有关政策。 对其为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就业而成立的新企业,享受市政府有关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同时,在3年内,免收其各项建设规费。
  第六条 鼓励外商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 万美元)的大项目。其项目建设用地,经批准,允许投资者2年内分期缴付土地出让金。
  第七条 鼓励外商投资创办现代农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比照第二条政策执行。对投资我市“两高一优”农业、创汇旅游农业的项目,免征3年农业特产税。 对引进高新技术进行农业开发的项目,除土地出让金以外,经市政府批准,可免交有关的土地配套费用,也可依法采取租地的办法。
  第八条 外商在上述我市鼓励的领域投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外商每实际投资50万美元,可为其直系亲属在其投资地办理1名城镇户口, 但每位投资者办理的城镇户口的人数最多不超过5名。
  第九条 继续完善外资项目审批及服务管理的合署办公制度。合署办公室设在市外资办,采取定期集中的方式,具体项目审批由市外资办牵头,各有关部门按分工办理。合署办公室的各组成单位要顾全大局,坚持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审批办事程序。对外商投资的重大项目,由市外资办牵头,建立项目小组,搞好协调、跟踪服务;对一般项目,也要确定专人,为外投资提供从项目洽谈、审批到企业成立后的全过程服务。 各开发区也可比照市里做法,建立外资项目审批及服务管理的合署办制度。
  第十条 为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结合我市工业经济发展,由市财政投入一定的资金,分别建立相关基金。外商投资业符合条件者视同国有企业,可申报使用基金。
  第十一条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壮大,建立对外商投资企业利税大户的奖度。对连续2 年缴税在全市前三名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市政府授予明星外商投资企业称号,给予优先提供贷款、并在3 年内免收项建设规费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建设和生产所需的水、电、=气、交通运输和通讯等,各有关部门应给予及时和充分供应,收费标准与其他企业一视同仁。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及企业聘用的境外职员在我市范围内住宿、就医、购物、旅游、娱乐、子女就学、乘车等方面的付费标准与本市居民一视同仁。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开发和建设时,减半收取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防治费、设计施工质监费、外地勘察设计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等费用;进行生产性厂房建设的,免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防治费、外地勘察设计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减半收取设计施工质监费。
  第十四条 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外收费。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登记卡制度,对未出示许可证并进行登记的收费项目,外商有权拒付,并可向市有关部门投诉。在此基础上,创造条件,逐步走向规范收费。
  第十五条 强化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努力创造好的投资软环境,促进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经营。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工作,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检查,各执法机关无法定理由或法定手续,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突击检查。要充分发挥外商投诉中心的作用,对于外商的投诉,要及时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  按照“谁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调动全市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凡由各区及开发区区属企事单位参与投资、在区内兴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各区及开发区引进的外商独资企业,其上缴税收归各区或开发区财政。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引荐外商投资项目,对引荐者实行奖励。奖金标准为实际投入外资的1‰~5‰。对引荐者奖励由负责征收该引荐项目税款的同级政府负责。同时,由市财政投入资金,建立市招商奖励基金,专项用于奖励使市级财政受益的引荐者。
  第十八条 自本规定颁布之日起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本规定。海外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本市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本市所出台的有关鼓励外商投资政策,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外资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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