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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空猥亵儿童案委托苏义飞、王婉君律师成功办理取保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5-06-2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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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王婉君律师办理猥亵儿童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取保

关键词:隔空猥亵、羁押必要性审查、取保候审、自首

承办律师:

苏义飞,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领域资深专家。

王婉君,刑事业务中心金融犯罪部副主任,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专注于复杂刑事案件辩护。

案情概述:

2025年1月,犯罪嫌疑人L某通过社交软件结识被害人(13周岁),在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诱导其发送隐私部位照片。被害人随后向L某发送了身体部位的闪照。2025年2月底,L某被侦查机关依法抓获。

律师工作:

专业介入,高效应对

L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家属紧急从外地赶赴合肥,委托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苏义飞、王婉君律师介入案件。尽管检察机关最初以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为由批准逮捕,辩护律师并未因此放弃,而是迅速展开全方位法律工作。

多方斡旋,促成谅解

本案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被害方情绪激烈,初期坚决拒绝谅解。辩护律师秉持专业与诚意,通过诚恳致歉、协商经济补偿等方式,最终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书面谅解,为后续辩护争取了重要筹码。

深入核查,夯实自首情节

辩护律师通过多次会见L某,细致核问到案细节,确认其具备自首情节。同时,律师积极与被害人家属沟通,寻求谅解可能。在此基础上,辩护人以“羁押期间出现新的量刑情节”为由,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并提交关键线索,证明L某系明知侦查机关在场仍自愿前往,应认定为“主动投案”。经侦查机关核实,L某的行为确属“主动投案”,为案件突破奠定基础。

精准论证,力陈情节轻微

在羁押必要性审查阶段,辩护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交多份书面辩护意见,从以下维度论证L某情节轻微:  

1. 行为性质:“隔空猥亵”与传统猥亵相比,无直接身体接触,危害性及对被害人身心影响显著较轻;

2. 行为特征:持续时间短,未使用强制手段,主观恶性较低;  

3. 量刑情节:具备自首、取得谅解等法定从宽情节;  

4. 家庭因素:L某家庭情况特殊,变更强制措施不致产生社会危险性。

案件结果:

检察院全面采纳辩护律师意见,依法对L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委托人对案件结果高度满意,并对金亚太律师团队“以专业捍卫权利,以匠心成就卓越”的精神给予充分肯定。

王婉君律师:“隔空猥亵”行为虽无物理接触,但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侵害,法律对此类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本案中,L某作为初犯,具备自首、悔罪及取得谅解等情节,检察机关依法准予取保,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后续,司法机关将继续推进案件审理,确保法律公正实施,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平正义。  

苏义飞律师:隔空猥亵与现实空间实施的猥亵相比,危害程度相对较小,仅有一次可以争取不起诉。多次隔空猥亵可作为入罪情节予以评价,但不能简单以人数、次数满足三人或三次以上,即认为构成加重情节,判处五年以上。

附参考案例和相关法律规定:

(2024年)柴某殿猥亵儿童案-“隔空猥亵”情况下,多次猥亵儿童的认定:鉴于“隔空猥亵”的非接触性特点,其危害程度与现实空间实施的猥亵相比,情形更复杂,在认定罪与非罪、是否构成加重情节方面,均需审慎,不宜一概入刑,亦不能简单以人数、次数满足三人或三次以上,即认为构成加重情节,在五年以上量刑。尤其是对于“猥亵儿童多次”这一加重情节,更不能简单机械适用,认为只要分别在3次以上不同的时间发送裸露照片或视频,即可构成,还应结合具体方式、手段、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评判,避免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如在五年以下量刑足以罪责刑相适应的,可将多次索要裸露照片、视频作为入罪情节予以评价,不再重复评价为加重处罚情节。

(2024年)商某猥亵儿童案-以引诱手段隔空猥亵儿童的,构成猥亵儿童罪:认定被告人商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通过网络向2名不满14周岁幼女多次发送淫秽照片和视频,引诱被害人拍摄隐私部位的照片和视频并发送给其供其观看,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

(2012年)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023年)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十一、猥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一)在公共场所或者当众猥亵他人的;

(二)利用信息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的

(三)猥亵多人、多次猥亵他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猥亵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二)猥亵儿童罪

1.构成猥亵儿童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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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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