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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6民初18673号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9-07   阅读:

审理法院: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龙云明  

案号:(2019)渝0106民初18673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07-26

案由: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北斗地网(重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合同款项8692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837元(该违约金分两部分:未支付款项62760元自2018年8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计算至2019年7月23日,未支付款项24165元自2018年11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计算至2019年7月23日,之后的违约金数额计算至被告支付完合同款时止);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10000元;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18年5月30日签订了国内《专利申请代理协议》,合同约定发明专利代理费485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代理费2450/件,官费由原告代被告向官方缴纳,合同有效期一年。协议约定被告应在收到原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代缴的国家官费收据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申请费用,逾期支付的,原告有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标准要求被告支付每延迟一日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协议义务,经被告确认,截至2018年11月2日已成功提交完毕23件专利申请并代为垫交看所有官方费用,并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和垫付的官方费用收据一并移交给被告。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支付协议款项86925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北斗地网(重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专利申请代理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向专利局代理国内专利申请事务,并支付代理费用,因此本案系因专利代理产生的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试行)》的规定,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起履行法定职责,有权管辖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属知识产权一审案件,因此本院不具有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龙云明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霜

书 记 员 易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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