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知识产权 » 知产保护案例 » 正文
(2019)豫1103民初3277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9-07   阅读:

审理法院: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陈质彬  

案号:(2019)豫1103民初3277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07-30

案由: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中非友好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非友好公司)与被告亿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以下简称亿诚漯河分公司)、亿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诚公司)、周国政合同纠纷以及反诉原告亿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与反诉被告中非友好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中非友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亿诚漯河分公司、亿诚公司、周国政向原告支付字号使用费316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7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由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亿诚漯河分公司、周国政提供8套房产的完税发票,协助原告办理8套房产的过户手续;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21日,中非友好公司(甲方)和亿诚漯河分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乙方使用甲方所有的“中非友好”字号,在河南省漯河市设立公司,新设公司名称为中非友好国际贸易(河南)有限公司,乙方向甲方交纳使用“中非友好”字号费用500万元,乙方违约除赔偿甲方实际损失外,按违约金额10%承担责任。协议签订后,中非友好公司协助亿诚漯河分公司办理了中非友好国际贸易(河南)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将周国政登记为新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然而,亿诚漯河分公司并未按照协议支付原告字号使用费。2017年10月16日,亿诚公司漯河分公司向中非友好公司作出承诺函,由该公司以8套房产作价234万元冲抵字号使用费后,尚欠字号使用费266万元,另应支付违约金50万元,合计316万元。周国政在该承诺函中承诺作为共同还款人承担还款责任。但之后一直拖欠未付。亿诚漯河分公司和周国政严重违反协议约定及承诺函保证,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亿诚漯河分公司属于亿诚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故亿诚公司也应当作为连带责任人共同偿还字号使用费316万元及其逾期利息。

被告辩称

针对原告中非友好公司的起诉,被告亿诚漯河分公司和周国政共同答辩称:一、“中非友好”并非字号,原告不具备该字号的单独所有权,没有享有排他的权利。二合作协议书签订后,原告并未按照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三、原告作为中非友好国际贸易(河南)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工商登记时明确为发起人、股东,但并没有履行股东义务,公司没有正常经营,没有开展业务,无法正常履行协议书。四、如果继续履行合作协议书,显失公平。五、周国政个人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亿诚公司未到庭,未作答辩。

被告亿诚漯河分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依法解除2016年10月21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2、依法解除备案在中非友好公司名义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备案合同号);3、反诉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21日,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为了整合资源,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中非友好公司与亿诚漯河分公司共同审理中非友好国际贸易(河南)有限公司,乙方使用甲方“中非友好”字号,在河南省漯河市设立公司,甲方承诺拥有“中非友好”字号的所有权……。2017年1月18日,亿诚漯河分公司以漯河市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出卖人,向中非友好公司提供了8套商品房作价234万元履行双方协议。2017年2月14日成立中非友好国际贸易(河南)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后,中非友好公司未向亿诚漯河分公司提供一单业务,根本没有履行合作协议,没有履行每年对非5亿订单的承诺,没有开展任何业务。双方成立新设公司是履行协议的开始,而非履行义务完毕,现合同约定目的无法实现,中非友好公司并没有拥有该字号的所有权,请求法院支持反诉请求。

针对被告亿诚漯河分公司的反诉,原告中非友好公司答辩称:一、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合法有效,亿诚漯河分公司所述“合同目的”与事实不符,中非友好公司合法拥有“中非友好”字号的所有权并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亿诚漯河分公司违约在先不具有法定解除权无权解除合作协议书。二、亿诚漯河分公司无权解除备案在中非友好公司名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之间就企业名称(商号)的使用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应为企业名称(商号)使用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范畴,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该类民事纠纷案件,而本院对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质彬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高健涵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鲍磊律师
专长: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电话:15215609110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215609110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